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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燃气管道初装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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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8-11-5 12:33: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燃气管道初装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鄂地税发[2008]93号     颁布时间: 2008-04-29     执行时间: 2008-04-29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省政府第301号令)精神,认真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现就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燃气公司为独居老人安装燃气管道收取的初装费免征营业税。
        二、燃气公司为独居老人安装煤气管道的,应提供独居老人的《居民身份证》、《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县级老龄办的证明和自有房产以及独立户口的证明,在其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手续,可享受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燃气公司应单独核算为独居老人安装燃气管道收取的初装费收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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