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source/plugin/dsu_paulsign/img/2/fd.gif)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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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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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中,总可销面积究竟指什么? 一、 例如:开发项目共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开发成本为30000万,其中:地下人防设施5000平方米,其余全部为对外销售的住宅。总可售面积是9.5万平方米吗? 如果总可销售面积不包括地下人防设施,住宅全部对外销售,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30000万÷9.5万平方米,结转计税成本后,在财务帐上开发成本科目结转为零,总可售成本为30000万。 地产公司实际上还有地下人防设施的收益权,但帐上已经存在了,此部分人防如果自用,应如何缴纳房产税呢? 二、地下人防是否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如果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按31号文件规定,应按自建固定资产处理。如果是这样的话,地下人防设施应单独结转开发成本1500万,住宅可总销售成本为28500万。但是存在企业帐上的固定资产,产权不属于企业。 个人认为应该按照第二种方式处理。 地下人防根据相关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但开发商有使用收益权。 请专家帮助指导,此案例应如何税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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