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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房地产财税答疑精选——汇算清缴票据相关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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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9-3-21 11:32: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目前年度汇算清缴已经进入中期阶段,近期顾问单位频繁咨询汇算清缴的问题,我们本次汇总,一起分享。


    对于部分问题,整理如下:


    1.请问牛老师,近日我们老板拿来一叠2018年度的发票,说是为公司业务产生的,请问现在都2019年3月了,还可以报销2018年的发票吗?


    【答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当期发生的支出应凭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2.请问,老板拿回的票中,其中有一张属于2016年度开具的销售代理费发票,金额还挺大,请问现在该怎么处理?


    【答复】


    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曾有定论。


    该文件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3.我们去年发生了某些支出,但是未取得发票,这次汇算清缴时可否进行税前扣除?


    【答复】


    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当年汇缴期内还不能取得有效凭证,按照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上述成本费用汇算清缴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4.还有,我们之前从某贸易公司采购了一批钢材,当时就支付了货款、钢材也已经投入使用,但是一直没有取得发票,目前经查询显示对方企业状态是已经被工商吊销,对于这种情况,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答复】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3)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牛老师额外提醒的是,对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处理时,要求以下几个原则:业务实际发生、企业真实支付、取得合规凭证、成本合理分摊,所以如果没有取得合法票据时,土地增值税能够扣除有待探讨。


    5.我们企业几年前从某贸易公司采购门窗一批,当时就拿到了发票,但是因为质量问题,迟迟没有付款,在账上长期挂做应付账款。据我个人了解,这笔款项可能未来也不会支付。请问是否账务是否需要做什么处理?


    【答复】


    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长期挂大额应付款项,是有涉税风险的。


    6.我们是一个集团公司,旗下既有开发企业也有施工企业,但是分别考核。对于关联方企业发生违约金支出,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对扣除凭证该如何准备?


    【答复】


    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


    (1)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例如房地产企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晚付款违约金。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为开具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非现金支付凭证、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例如建筑施工企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金。


    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房地产答疑精选——企业所得税相关热点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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