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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用于本公司办公用房,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以及营业税处理情况如下。
第一,企业所得税。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应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按照当时的规定,应当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根据该规定,对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公司固定资产的,应当视同销售。应当注意的是,将商品房转作公司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计价并非是按视同销售的计税价格,而是以原始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计提折旧也是以原始价值为依据。而根据税法规定,折旧的计税基础应当以视同销售的计税价格,即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相应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二是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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