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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企业开办费用的核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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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5-18 12:14: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企业开办费用的核算
                                 
       来源:纳税服务网   作者:财税专家:朱克实博士
         一、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一) 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重大调整。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是摊销的期限都与原行业财务制度有较大改变。
      (二)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二、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前款所说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而新税法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但不表明对开办费的处理没有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从上述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并没有提及开办费。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作了如下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上述规定表明,开办费用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性进入费用;另一种是按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
     三、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在会计处理时采取选处理。
      (一)针对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采用长期摊待费用科目对开办费进行归集,并按税法规定在不少于三年的期限内摊销。你可以选择五年,也可以十年摊销,但最短不能少于三年。如果会计上选择二年,则要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开办期间: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法。
          贷:银行存款
      从生产经营次月始,企业按规定规定一个不少于三年的摊销期限,分月摊销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待摊费用。
      (二)针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进费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进费用。对此,有的企业在发生开办费用时,直接进入管理费用科目,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这样如果从第二年开始生产经营,则之前发生的费用就单独成为一个会计年度并形成了亏损,相对于第二年生产经营一次性进成本的方式,亏损提前了一年,亏损弥补年限则少了一年。对此正确的方式如下:
      企业开办期间仍然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待开业经营时,一次性进成本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税法的这样设定两种方式,是力图实现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的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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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5-18 15:17:1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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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5-18 15:57:4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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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5-18 16:52:31 |只看该作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业务招待费可以按照60%计入开办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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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5-19 08:10:04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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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5-19 08:55:30 |只看该作者
    好好的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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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2-19 09:57:5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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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2-19 19:44:49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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