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2837|回复: 2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解读]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7-27 21:13: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免税
      1.法定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条例第8条)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转让房地产免税。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细则第11条)
      3.转让自用住房免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细则第12条)
      4.房地产入股免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
      5.合作建自用房免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
      6.互换房地产免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
      7.房地产转让免税。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何时转让其房地产,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5]7号)
      8.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8-7-27 21:22:58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谢谢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8-7-27 22:54:39 |只看该作者
    我在努力地学习!希望楼主更加努力!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7-8 22:27
  • 签到天数: 110 天

    [LV.6]常住居民II

    4#
    发表于 2008-7-28 10:47:14 |只看该作者
    总结的好.....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0-21 13:30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5#
    发表于 2008-7-28 12:59:04 |只看该作者
    我在努力地学习!希望楼主更加努力!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08-7-29 21:40:17 |只看该作者
    有没有土地增值税清算方面的资料,最好有实例,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08-8-1 10:02:08 |只看该作者
    看了前半部分,就知道楼主归纳得很不错了,支持!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08-8-1 10:03:47 |只看该作者
    我的总结归纳能力不强,感谢无私的奉献。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08-8-1 10:06:12 |只看该作者
    有大一:免税,有没有大二:。。。。希望还有其他房产税种的归纳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7-24 18:13
  • 签到天数: 159 天

    [LV.7]常住居民III

    10#
    发表于 2008-8-1 10:26:29 |只看该作者
    认真学习土地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谢谢!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