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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由政府还是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 ----以招拍挂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应由出让方缴纳耕地占用税
刘卫国
随着我国城镇化经济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原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征以储备,尔后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是遍及全国各地的事了。但是,其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出让方与受让方为应由谁缴纳的争议不断。因此,妥善解决这一争议,对于发展国民经济、共创和谐社会意义深远。
笔者认为:新开发农用耕地招拍挂出让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耕地占用税应由出让方缴纳。
一、土地价格与土地税收理论揭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底价包涵耕地占用税
新开发农用耕地,国土资源部门作为主体,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向受让方收取该宗地土地出让金,交易方能成立。该宗地的耕地占用税由谁缴纳,问题的关键,在于土地出让金是否包含耕地占用税。
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土地出让金虽不是简单的地价,但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改变农用耕地的性质,特别是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通过市场实现其交易总额,土地出让金也就成为了实际地价。
从马克思有关土地价格论述可知,地价即土地价格,是土地权利和预期收益的购买价格,即地租的资本化。自然土地不是人类劳动产品,不包含人类的抽象劳动,但土地能向人类永续地提供产品和服务,即在一定的劳动条件下土地本身能产生收益,随着土地权利的转移,这种收益亦随之发生转移。因此,土地的交易过程实际上是土地权利的转移,伴随土地权利转移的土地未来年期收益现值总和就表现为了土地价格。同时,土地税的基础理论告诉我们,土地税以土地为课税对象,他是按照土地的面积、收益或纯收益等计征的税,是历史古老的税种。土地税的本质是财产税、收益税或所得税。财产税式的土地税又系从量式税收,应税额为土地面积乘单一税率的乘积。我国现行的耕地占用税属于这一范畴,他紧紧依附于土地从量征收,而不依赖于土地之上的他种收益或纯收益(收益与纯收益是用地后产生)。土地价格理论与土地税收理论的联系同时表明,采用招拍挂的市场运作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而收取的出让金,既然连未来年期收益(用地后产生)都包含在内,因而表现在使用权转移初始阶段而又紧紧依附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自然也就作为地价组成因素包含在土地出让金中了。有基于此,在竞拍的过程中,随着主拍人的报价与竞买人的要价,同时也就产生了土地总价和楼面地价。
二、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底价必须依据估价《规程》进行评估
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也是经济利益的体现。在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国度里,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履行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原则,对土地价格的确定作了严格的法律、法规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印发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有关“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明确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规范》规定表明:凡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必须依据国家质量检验监督总局制发、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的《规程》进行。
(一)土地估价的“合法原则”要求必须首要涵盖“耕地占用税”税法
《规程》规定土地估价应遵循七项原则,其中第一项即为“合法原则”。“遵循合法原则”,“是指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在土地评估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所评估的对象应以合法使用和合法处分为前提”。《规程》的这一“合法原则”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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