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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2007年05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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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7 15:47: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25号
本内容发表于:    2007年05月15日       发表人: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规范执法。由于房地产开发与转让周期较长,造成土地增值税征管难度大,2002年我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615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并要求各地及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单位把预征作为附征,忽视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因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规范执法,深刻理解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重要意义,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迅速进行清算。
    二、加强宣传,达成共识。各地要以征收窗口为主要阵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政策向纳税人公告,并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城市公益广告,咨询专线等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尽可能多地扩大宣传效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送政策上门,为纳税人提供全程式优质服务,要做到政策公开,程序规范,工作细致。
    三、及时反馈,完善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省局将针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问题适时出台相关的具体办法。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湖北.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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