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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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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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住房价格日渐上升,单位建房热情也随之高涨。但在纳税问题上却存在诸多误区。近日,我在我的一房地产行业顾问单位税务复核过程中发现多宗合作建房没有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我建议该顾问单位在税务检查之前补缴了相关税费,使得该单位免于被罚款。
该房地产公司和某工业公司于2001年签定了合作建房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公司提供资金、工业公司提供土地,共同合作开发一商住楼项目。2004年初,该商住楼建成竣工并交付使用,根据合同约定比例,该工业公司取得了建筑面积约1700多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但双方均未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为此,两企业被第二稽查局出来,将查补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合计200多万元。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合作建房过程中,工业公司通过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商住楼部分房屋的所有权,这一过程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而房地产公司则通过转让商住楼部分房屋的所有权,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这一过程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由此可见,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因此,根据税法规定,出地方——该工业公司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计征营业税;出资方——该房地产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但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最后税务稽查部门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了双方各自的营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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