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擦汗 2017-9-30 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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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合作建房”如何计税?
某地税务机关稽查朋友在工作中遇到房地产开发商有如下“合作建房”情形,要求帮助判断:这种“合作建房”如何计税?
稽查朋友描述房地产商“合作建房”情况:广东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与广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双方签订了联营合同(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
该合同的标题是《联营协议》,合同中虽然也有条款注明“联营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字样,但同时在合同的具体条款中,甲乙双方又约定以分工包干开发经营的方式各自承担风险。合同明确了由甲方提供土地权属和办理一切手续。乙方提供投资资金,并负责房屋的独立建设和销售及单体工程的有关税费,销售所得归乙方,乙方必须负责支付甲方3,130.1万元(按每平方米1,385元×2.26万平方米)。合同中也提出了设立合营公司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事项,但自项目承建开始一直至项目竣工验收,该合营公司均未成立。实际经营中,对房地产项目楼盘的开发、销售、签约等经营活动,均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以甲方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公章进行运作,而房款的收取则以乙方的帐户进行结算,会计、财务均由乙方派员负责,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行结算、自负盈亏。经查实,乙方已按协议规定分期承付给甲方的土地转让费共5笔合计金额:3,100万元。甲方将土地、房屋的权属确认给乙方也得到了××市国土局的核准和房管局的认可。然而,乙方却一直不愿办理加名手续。在调查中,甲乙双方均咬定该项目是“合作建房”,取得土地转让收入的甲公司也以按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土地)投资入股属不征营业税为由,一直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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