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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征收营业税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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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勇者无敌
时间:
2008-9-7 12:49
标题:
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征收营业税补充通知
宁地税(流)发〔1999〕076号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征收营业税补充通知
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征收营业税补充通知
宁地税(流)发〔
1999
〕
076
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地区、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来根据部分地区反映,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宁地税(流)发〔
1998
〕
073
号文从何时执行尚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宁地税(流)发〔
1998
〕
073
号文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即开发企业与建设单位凡在
1998
年
1
月
1
日以后签订的代建工程合同,应按此规定执行。
二、考虑到新税制实施后,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代建工程如何征税尚未明确规定,各地在实际执行也不尽一致。为统一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1998
年
1
月
1
日以前签订的代建工程合同,无论其工程是否完工,均按其取得的代建费征收营业税。对
1998
年
1
月
1
日以前代建工程已按全额或差额征收了营业税的,其税款不再退补。
三、对开发企业所代建的工程早已完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决算的工程。税务机关应先预征,等工程决算后汇算清缴。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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