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衰 2014-3-26 1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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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58 天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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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利息支出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2)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有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以上两种方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扣除。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中还须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第二: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如果是可扣除利息费用是(1)的情况,应该据实扣除,即不足5%,不能按5%扣除;如果是(2)的情况,直接按规定比例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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