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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规定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20-6-21 14:42
  • 签到天数: 19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7-22 16:13: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加米雪 于 2012-7-22 16:17 编辑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七十年,2:工业用地五十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请问有谁知道,这些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是还归原先的土地使用权人吗?

    搜索到的资料一:
    首先是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应批准续期使用。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外,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其次是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这就是说,国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无偿收回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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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3-8-21 21:15
  • 签到天数: 179 天

    [LV.7]常住居民III

    2#
    发表于 2012-7-22 21:26:20 |只看该作者
    妈的,太霸道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3-5 14:44
  • 签到天数: 104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3#
    发表于 2012-7-22 22:22:00 |只看该作者
    这不是抢吗,无偿收回连地上的建筑物也无偿收回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7-5 16:44
  • 签到天数: 102 天

    [LV.6]常住居民II

    4#
    发表于 2012-10-7 22:19:22 |只看该作者
    很混乱 各个地方政策好像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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