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怎样理解“国税函[2008]635号文”?
根据国税函[2008]635号文,二季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是否 = 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季度报表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 +本期取得预售收入×20%〕×25% ?
您的理解没有错。国税函[2008]635号主要是补充规定了“实际利润额”一栏的填报口径为“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二季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没有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可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 [季度报表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 +本期取得预售收入×20%〕×25%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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