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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亡羊补牢-已结算工程款,事后审计核减如何追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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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20:26: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亡羊补牢-已结算工程款,事后审计核减如何追讨


     【案例背景/BACKGROUND】
  某地产公司的工程决算,除小型零星合同由审计部造价审计师审核外,其余全部外包给一些知名造价事务所进行。该公司审计总监前期参加了一个培训,了解到工程款决算审计委托造价事务所审核后很可能还有水分,公司往往为此多支付的工程款仍有15%-30%的空间。这个培训课给他猛击一掌,他有一种如梦初醒的感觉。
  原来公司多个负责造价审核的审计师陆续跳槽,并曾给他留有多封建议,请他一定要考虑对委外造价审核进行复核,不然我们这些审计人员白养了,审些小合同,无关痛痒。他都认与施工单位洽商,追回来吗?
  【网友讨论/DISCUSSIONS】
  一、 目前审核结果怎么向公司高层报告?
  sdlzf:审计师必须要向公司高层报告,“结算金额多出1800万元,比例高达8%”,无论是从绝对额还是从相对比例来讲,都超过了出内部审计所容忍的重要性水平。至于如何向公司高层报告,还要从该公司工程结算的管理模式谈起,首先要确定“除小型零星合同由审计部造价审计师审核外,其余全部外包给一些知名造价事务所进行”这一管理模式是如何确定的?造价事务所是由谁来委托的?
  案例中可知,审计部参与了部分工程项目结算的审批流程,如果是审计部委托了外部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那么审计部应该对外部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负责,至少应负监督之责,我们的问题出在机构的选择和工作质量的监督上;如果是其他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部也要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应该是风险评估不足之责,我们的问题出在对此举的风险估计不足或有估计但提示不足。为中介做的双方认可,有公信力,而未予考虑。现在想来那些部下倒是颇有见地的。
  审计总监立即组织审计师对近期已经结算的某小区15万平米建安工程决算进行复查,该工程由公司长年合作的着名的建筑铁军承包,工程按期、保质完成,并获得当地市优工程奖杯,工程造价由审计部遴选的当地最大一家造价事务所审核,核减了12%,项目工程款除应予暂扣的质量保证金外均已结清。
  审计师审核中发现:部分工程存在定额套用错误、部分变更签证存在重复计算、个别设计变更未实施工程仍计算在内、工程奖励条款错用省优奖市优等情况,整体计算下来,经核减的决算报告仍多算工程款1800余万元,比例接近8%。审计总监又将审计师的审核结果委托其在造价事务所的同学参谋了一下,确认了该审核结果的可靠性。
  审计总监犯难了,数据出来了,结算已经完结,该款项能至于如何报告,认清自己的责任就容易了。
  绿豆汤:该工程结算差错必须向公司高层汇报,实事求是。对审计部过分信任造价事务所、未对造价事务所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的事实进行充分检讨。提出处理意见,挽回损失,取得公司高层的谅解他支持。
  cia40416矫健:我觉得出现此问题,要及时向公司高层汇报,挽回损失是关键。
  晴秋:实话实说。今天不提出来,早晚有人会发现。到时候更被动。
  鱼加熊:首先应当说,这么大的金额,汇报时一定要汇报的,关键是汇报的时机和方式。但是不管怎么说,这个事件中,离职的下属提示过,金额较大的损失出现了,审计总监难逃其责。
  hhy520格子花:实事求是,只是需要找准时机向公司高层反映这个问题,一方面承认自己的工作出现失误,另一方面表现出正在改进的积极态度。
  zlh700326:我觉得出现此问题,要及时向公司高层汇报,挽回损失是关键。
  dh2005:这件事宜先单独汇报,而且不宜将推翻既有结论作为目的。
  yuyongmi:要实话实说,毕竟审计部在中介机构报告出来后,未能尽职,进行复核,况且审计部有这样的力量,还有一点,如果不说,有违职业道德,错误谁都可能犯,但如果道德有亏,则对已、对公司都不好交代。
  zwl0112:汇报是肯定要汇报的,但是要考虑清楚怎么汇报,并且在汇报之前做全面的分析并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综合网友意见,审计总监不光要对此次审计结果及时汇报,同时要反省检讨过往在造价审核方面过分依赖中介机构的一贯做法,获得管理层对改变这一做法的支持。
  二、如何进行与施工单位的谈判,并争取收回这部分多结款项?
  sdlzf:通常情况下,类似问题通过谈判可收回款项的可能性不大,毕竟三方已对结算结果进行了确认。即使有可能,也不会要回全部的款项,施工单位总会有无数个理由与甲方扯皮,而此时的开发企业多数是抱着能要回一点是一点的想法来处理问题的,再加上有些开发企业同施工单位可能还会有特殊交易,被人揪了小辫,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比较明智的做法是找出差异明确的结算项目同施工单位谈判,以收回工程款为首选,如果施工单位施工质量尚可,还可许以继续合作,在下次工程款中扣除。当然了,如果双方果然没有特殊交易,对簿公堂也未尝不可,至于以何理由起诉施工方,窃以为可遵循以下顺序:设计变更未实施合同内容未执行,变更签证重复计算,定额套用错误。
  绿豆汤:与施工单位谈判前,要解决造价事务所。先与造价事务所谈判,要求造价事务所协助,据理力争与许以继续合作结合使用,效果会更好,当然多付款项不可能完全追回,追回一部分、工程保修款扣回一部分、下次工程款中扣回一部分。
  cia40416矫健:我觉得如果款项已付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主要是以后防范为主,改变审计流程,避免同类问题发生,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不过我们的这部分工作是由被审计单位来完成的,一般在没有审计之前不会把款项付完的,政府工程也是这样控制的,我们路桥公司一般政府会拨款到80-85%,剩余款项审计后再拨,避免此类问题发生。
  晴秋:用证据说话,如果以后施工单位还继续合作,可以从以后的工程款扣除。如果施工单位不服,而审计部门理由充分,可以考虑扣掉质量保证金,如果质量保证金够的话如果是民营企业,这样简单是可行的:。如果质量保证金不够,就起诉,法院会指派有司法鉴定的造价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
  鱼加熊:**律的角度来说,如果决算中施工单位、中介单位和开发单位都已经签字盖章了,那是已经生效的。除非掌握了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传统的证据,否则难以推翻的。但是,在实务中会有很多的变通方法。案例中提到,施工单位是合作多年的正规企业,开发单位的开工面积也很大,因此以今后的为砝码,是可以与对方谈谈的,需要讲道理而不是讲法律。但就算是谈下来了,第一不可能完全谈下来,第二还是以今后的作为筹码,所以公司必然会有一些损失的,只不过是明面还是暗地里罢了。
  hhy520格子花:看看能不能找到证据证明乙方、监理、或中介机构存在串通共谋的迹象,再择机与乙方谈判处理。
  zlh700326:我觉得如果款项已付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只能在质保金的范围内想办法。
  dh2005:是否能追回一点工程款,不是内部审计部的职责,当然也不需要多操心这个事情。
  yuyongmi:不是还留了质保金吗,一般来说,一项工程至少留5%以上吧,如果比例更高就更好。找到承包商,指出中介机构在决算审核中的错误,与其交涉,争取让其主动退回多结算部分工程款,晓以利害关系,不是与其有长期合作关系吗,地产商吗,以后还是盖房子,还是有工程,有许多的合作机会,告诫其不要贪目前小利。实在不行,扣下其全部质保金,以挽回部分损失。如果一般公司就只有最后这一招了,扣下再说,争取主动。
  zwl0112:如何跟这个施工单位关系比较好,而且误差是确实有把握的,可以尝试去谈判,毕竟是长期合作单位嘛。
  如果实在是谈不下来,是不是就考虑找造价主管部门或者律师咨询一下,是否可以通过起诉、仲裁等其他手段来解决。
  实在不行,就不付后续款项,让施工单位反过来去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通过司法鉴定的手段来确定工程造价。当然这是比较激烈而且准备撕破脸的做法,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尽量挽回损失,需要领导们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再做决策。
  回顾这部分讨论,我们看到网友都认为可以先考虑从质量__保证金中扣回一部分,并一致认为需要与施工单位谈判,对于收回该部分的款项,并没有足够的信心。部分网友支持谈判不成,甚至可以寻求司法解决。
  对于谈判问题,很多网友认为作为开发商必然还有以后的合作机会、施工单位具有高知名度者都给谈判带来可能,款项的追回是可以争取的,包括质保金抵扣但质保金还得优先用于质量问题处理:直接要求施工单位划回一部分、从其他合作项目现存或以后的:工程款中扣回,当然还可以要求中介机构视其责任承担部分损失。这中间,造价事务所、监理机构和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协调,单靠审计部门是不行的。甚至有网友建议查找造价审核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作弊的依据,推动司法解决,这个难度较大,但如确有其事,往往最能保障公司利益。
  三、对审核单位怎么处理?
  sdlzf:与施工单位谈判的同时,必须考虑对审核单位的处理。出现以上问题的根源不大可能是由于中介机构粗心所导致的,串通作弊的可能性极大,但由于此类交易取证的难度极高,只能对审核单位软硬皆施。软的方面:建议由审核单位出面参与对施工单位的谈判,最好能追回多付的工程款,既往不咎;硬的方面:直接起诉中介机构。国内对注册造价师的管理远宽松于注册会计师,根据惯例,如果起诉可能追回的最多只是咨询费的金额,造价工程师也最多是注销其执业资格,但起诉中介机构会给中介机构带来严重的声誉危机,毕竟咨询市场竞争激烈,如果同甲方产生如此严重之摩擦,中介机构的信任危机随机产生,除非中介机构大赚这一把就消失,毕竟,造价师才是事件的主人,圈子就这么大,职业道德是如此重要,谁会不重视?如此看来,软处理会更好。
  绿豆汤:对造价事务所,要求配合追讨多付工程款,并提出赔偿,否则对簿公堂。
  cia40416矫健:我们是不用中介机构的,因为中介机构我们难以控制,并且审核人员被攻关的可能性很大,施工单位“不达目的不罢休”。对于此类问题我觉得可以通过对同一结算找不同单位来做,最后核对验证,但这会增加费用,我还是不建议采用中介机构,我认为房地产结算关乎到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支出,应该是成本的核心,不应该把这交给中介。所以我的建议是辞掉中介。
  晴秋:那要看合同里怎么规定的了。但是,如果可以证明审核单位未尽严谨、尽职的义务,可以考虑起诉。
  鱼加熊:这个问题应当分两步来看,以前和以后。对于以前的情况,需要看是什么原因,如果是开发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配合例如作假签证、合同中没有对取费作出明确的限制、隐蔽工程记录不力等,中介单位的责任会少一些;对于是套用定额错误等明显的问题,不管是中介单位主观故意,还是水平不够,都可以同对方进行谈判,最低将审计费部分或全部收回还是可以的。但是,考虑到中介机构的实力以及取得这个业务的社会关系,如要求对方全部赔偿损失,或者采用法律手段,都是比较麻烦的,也很容易得不偿失的。
  对于今后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可以通过招标、审查、制定对方资深审计人员、约定违约金等方式进行。但是,无论怎么约定,都不能作甩手掌柜,都需要开发单位的审计人员全程参与,并要求中介机构将审计进程、与施工单位的会议记录等报开发单位备案。
  hhy520格子花:要求审核单位作审计结果作出解释,一般来说合同条款中应有相关约定,如审核单位存在违约,至少审核费用应该相应退回。如果有证据表明乙方、监理及审核单位存在故意行为,则可通过法律手段一并解决问题。
  zlh700326:质保金的范围外的损失由中介承担,扣中介费。
  zwl0112:如果确实是因为造价咨询公司的原因造成误差有那么大,必须按合同对其罚款,甚至可以起诉。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甲方人员的指示,这么大的误差,不是一个造价咨询公司应该犯的错。除了审计人员以外,造价咨询公司还是应该有自己的质量控制体系的。
  其实熟悉造价审核的人都应当知道,该案例中审计部门复核出的问题,基本都是审核机构不够严谨负责而形成,因此很多网友直言,中介机构极可能被施工单位公关了。对于审核机构,审计部门必须追究其审核责任,并根据合同要求审核机构赔偿。
  四、审计总监拟修正公司工程款结算流程,将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的审计部复核通过作为最终结算的前置程序,这个想法能获得你的支持吗?
  sdlzf:尽管不让审计作为运动员的提法一直为现实派的内部审计同仁所诟病,但在此案例中,如果我们参与了结算的审批过程,直接委托事务所对该项目进行了结算审计,此刻我们都会倒吸一口凉气,风险距离我们是如此之近,此刻您又会做何感想呢?
  绿豆汤:修改公司工程款结算程序,将审计部复核作为最终结算的前置程序。从审计部来看,我认为完全有能力做到。
  公司拥有具备造价审核的审计师,具备对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再复核的能力。至于风险,我认为是审计部门应承担的,也是可控的。
  cia40416矫健:我非常支持这种想法,我们目前就是这么做的,并且得到老板认可。我认为,现有被审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再由内部审计对结算结果审计,个人认为这不算是参与决算,而是独立审计。现在很多委托中介的审计都是按审减量收费的,但是会产生造价审计所的利益和审核人员利益不一致的现象,施工单位一般都攻关审核人员,一般出手大方,送一万元得到的好处绝非一万元,甚至是几十万,所以这种激励仍不能有效规避案例中现象发生。
  审计部抽查是一种有效的方法,但如果采用委托中介的方式,单位审计部一般不会养水平太高的人员,这可能会导致方法抽查也不能产生有效性。
  晴秋:不支持将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的审计部复核通过作为最终结算的前置程序,因为这样可能带来巨大的工作量,而且将审计部置于非独立的地位,同时审计师可能被腐化。我建议,修改审核单位的付款条件,可以按照审减比例,提高服务费;要求审核单位定期轮换造价工程师;审计部定期抽查。
  鱼加熊:在实务中,确实有二次审计的存在,公司内部先审一遍,再委托外部公司进行审计,并对外部审计的审计费有特殊的约定。这个程序对于施工单位略有一些不公牌,但如果在招标以前就明确好的,对方通常无话可说。审计总监需要关注的事情更多,例如设计、招标、采购、签证、质保金、合同样本等,乃至组织框架的设计、流程的完善等;除了专业的审计以外,建议审计总监参与成本控制的全过程,这样子可以最大可能的将风险控制在事前和事中,并且对于事后的审计也可以在审计之前就可以有一个大致的判断。
  hhy520格子花:立即着手改进工程结算流程,加强审核、复审等监控措施,避免犯同样的错误。
  zlh700326:必须修正公司工程款结算流程,审计部随机抽查50%以上进行复核,出现问题,扣罚中介。
  dh2005:改进的方法是,造价审核委外工作,由内部审计部而不是预算部或其他什么部门:负责对接。
  zwl0112:作为内部来说,改进结算的程序是必须的。但是,我觉得工程造价不是审计部门一个部门的职责,而是作为成本控制的关键,各个相关的工程招标、材料采购、现场管理都应该共同负责的。如果各个部门都对自己应该负责的部分认真做好了,整体来说不应该有这么大的误差。如果公司能够配备工程造价人员的话,反过来建议在请外审之前先做内部审计,一个方面大的明显的错误已经解决了,另一个方面还可以节省审计费用。
  有没有可能从审计管理的程序上来解决这个问题呢?比如,要求造价咨询公司在收到资料以后先根据资料出具初审结果具体要求是可能的最低造价:交给审计部门后,审计部门再安排造价咨询公司的审计人员和施工单位的人员见面。交换意见过程中,对于初稿的每一项调增都需要给审计部门一个合理解释。另外,在选择造价咨询公司的时候只确定范围,在收到送审资料之前不要确定哪个造价咨询公司做哪一部分……当然了,这个行业就是这样的,不光是造价咨询单位,难道单位内部的人员就都可信吗?我觉得工程造价的控制本来就是一个贯穿全过程的工作,光靠审计,就算是绝对正直的人也很难说一下把漏洞都堵住,只有整个这条线上的人都受控才有用。
  yuyongmi:同意将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的审计部复核通过作为最终结算的前置程序。毕竟我单位目前都是这样操作的,虽说我们公司不是什么地产公司,但由于工业园建设,还是许多工程项目。
  案例讨论让我们看到工程结算环节,我们的内部审计部门大有作为,内部审计更需要审视如何去实现这些作为。以下都是可以考虑的做法:
  1、工程结算过程中审计部门要积极参与各环节监督。
  2、工程预算、决算的审核机构选择应当由审计部门负责遴选,或者监督审核机构的遴选过程。
  3、工程决算委托外部机构审核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复核可能需要作为施工单位结算条款,当然这可能难以获得施工单位的同意,可以考虑的方式是对进行审核的中介机构工作进展、质量施加影响和监督。
  4、对工程款结算,明确约定中介机构的决算审核报告未通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复核之前,工程款结算不能超过80%或其他适当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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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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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表于 2010-8-6 21:08:14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下 。。。。。。。。。。。。。。。学习再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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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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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0-12 16:09:54 |只看该作者
    预结算的程序的确需要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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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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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uexi 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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