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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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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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于2004年2月与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我服装厂出土地、开发公司出资合作建造一座办公楼。建成后的办公楼总面积为15000平方米,房地产开发公司占10000平方米,我服装厂占5000平方米。同年12月,大楼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建造大楼共计支付费用1500万元;新办公楼所占2000平方米土地公允的市场价值为600万元,在税收上我厂未作任何处理。对照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我服装厂的处理显然是不正确的,但是我们对合作建房征税的做法有些异议(税务机关核定的房屋开发成本的利润率为20%),主要是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计算方法:
1.按照当地土地公允价值600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我服装厂发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只有2/3,因而应当缴纳的营业税为20万元(600×2/3×5%)。
2.我们服装厂应按照实际获得的房产价值缴纳营业税。新办公楼计税价格=[(1500+600)×(1+20%)÷(1-5%)]=2652.63(万元)。应当缴纳的营业税为:2652.63×1/3×5%=44.22(万元)。
3.我们服装厂应按照实际获得的经济利益,即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建造房产所发生的成本费用1500万元相应的市场价值缴纳营业税。应当缴纳的营业税为:1500×(1+20%)÷(1-5%)×1/3×5%=31.58(万元)。
请问:我们服装厂到底应该按照哪种方法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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