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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体会二十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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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10-31 15:17: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原问题:“24、向关联企业支付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费用;或向关联企业支付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金50%部分的利息费用,未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学习体会:
一、利率介绍
利率,是货币银行学里面的一个重要部分,和我们财务相关。动不动就有同事和律师过来,让我们帮着算一下利息。我们就拿出自己整理的历年利率变化表,往上一套,几分钟下来就可以算出来,天数、适用利率、利息、本息合计一应俱全。于是他们就用着很钦佩的眼光看着我们说:这么复杂的东西,你们几分钟就能搞定?!呵呵,真所谓隔行如隔山。
1、利率基本知识
利率又称利息率。表示一定时期内利息量与本金的比率,通常用百分比表示,按年计算则称为年利率。
利率的计算公式是:利息率=利息量÷本金

2、利率的分类
各种利率是按不同的划分法和角度来分类的,以此更清楚的表明不同种类利率的特征。

按计算利率的期限单位划分
年利率(%)、月利率(‰)与日利率(‰0)。
现在民间借贷增多,使用分厘计算利率的也在增多。所谓分厘,都是以一元钱为基数计算的,一分利相当于百分之一,一厘相当于千分之一。大部分的民间借贷以月为单位。即月利息二分,借款1000元,每月支付利息20元。


按利率的决定方式划分
官方利率:由官方确定的利率;
公定利率:由同业公会确定的利率;
市场利率: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


按借贷期内利率是否浮动划分
固定利率:合同期内固定不变的利率;
浮动利率:合同期内可随时调整的利率;
提到浮动利率,作外贸的朋友经常会碰到LIBOR利率+几个百分点的说法。LIBOR利率,即伦敦同业拆放利率,已经作为国际金融市场中大多数浮动利率的基础利率。


按利率的地位划分
基准利率:在各种利率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利率;
一般利率:根据不同情况试图限制或鼓励性的利率;


按信用行为的期限长短划分
长期利率:合同期较长的利率;
短期利率:合同期较短的利率;


按利率的真实水平划分
名义利率:不考虑物价变动因素的利率;
实际利率:名义利率剔除物价变动率后的利率;
实际利率=1+名义利率)/1+物价变动率)-1


按借贷主体不同划分
中央银行利率:包括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
商业银行利率:包括存款利率、贷款利率、贴现率等;
非银行利率:包括债券利率、企业利率、金融利率等;


按是否具备优惠性质可划分为
一般利率;
优惠利率。


按币种可划分:
人民币利率:
外币利率:包括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存贷款利率。


特殊利率
住房公积金利率;
开发银行的软贷款利率。

3利率的决定理论

古典学派的利率决定理论

利率是资本的价格,而资本的供给和需求决定利率的变化;

马克思的利率决定理论

利率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是借贷资本家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一种表现形式。

凯恩斯学派的利率决定理论

利率是使用货币的代价。

新古典学派的利率决定理论

利率是由可贷资金的供求来决定的。可贷资金供给包括:储蓄和短期新增货币供给量,可贷资金需求包括:投资和因人们投机动机而发生的货币需求量

4、特殊强调
单利
单利是我们银行包括司法实践中强调的重点。说到单利,这里再多说几句。日前央行决定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很多媒体在纷纷宣传,银行是在赔本,并举例:5年以上的贷款基准利率7.47%最大下浮至70%后的实际利率是5.229%,也小于同期的5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是5.58%。这里就混淆了单利和福利的概念。银行的贷款利息须要按期支付,而存款利率是到期一次性支付的,两者的口径不一致,不能直接比。(五年期单利5.58%,大致相当于五年期复利5.04%

通知存款利率
银行现在有通知存款的业务,目前的利率是通知存款一天1.17%,通知存款七天 1.71%,相对于0.72%的活期利率提高了很多。因此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当充分利用。不过,一般通知存款都规定了最低起存金额和最低支取金额,需要注意。

住房公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一种特殊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即: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1)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执行。(这个利率变动的规定很特殊)

二、浮动利率政策
1、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19901211
第四条: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
   
第五条: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要报辖区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45发布)
第一条:浮动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仍由专业银行掌握。

2、浮动范围的变迁
由于时间比较久远,以前的资料难以查询,有关利率浮动范围的变迁,只找到了以下的文件:
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准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1993年8月21日,银传[1993]38号)
浮动利率是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确定的利率,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要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可上浮20%、下浮10%的浮动幅度,依据产业政策、产品结构、信用评估后效益等级确定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

⑵ 《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 1998 年10 月19 日 )
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小型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现行的 10% 扩大为 20% ,最低下浮幅度 10% 不变;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现行的 40% 扩大为 50% 。贴现贷款利率可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含浮动)。
 
大中型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 10% 不变。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39号)

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中小型企业贷款(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扩大到30%,最低下浮幅度10%不变。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50%不变。对中小企业的贴现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上浮后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
  
对大型企业贷款(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10%,最低下浮幅度10%不变。

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0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即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客户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2。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优惠贷款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
⑸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
从2004年10月29日起,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并允许存款利率下浮。
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
  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
  个人住房贷款、优惠贷款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


至此,从文件规定的角度来说,金融机构贷款没有上限,人民银行发布的只是基准利率,由于银行与税务、司法等部门的沟通问题,造成了用词不统一,表达不恰当等情况

3、司法诉讼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
第二百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实际上,“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这个词语是不恰当的,在实际中也是无法准确使用的。

三、利息的营业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
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由于利息的营业税时对方承担,这里就不详细说明了。
三、利息的所得税
1、基本规定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
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由于目前的所得税法规没有完全理顺,这一条的精神现在是否适用,需要探讨进一步的明确。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4号)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所说合理调整应包括:调整方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计算依据应以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可比性价格等资料为基础;调增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应避免双重征税。据此,同意你局意见,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审计该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融通资金往来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而作出的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调整,应允许其关联企业作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但关联企业相应调整的计算,包括税前列支、分摊等,必须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这个文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在已经明确作废,但是这个文件所表达出来的精神非常可怕。前面说过了,目前浮动利率已经没有上限,那么按照这个文件的解释,恐怕利率的限制就要成了一张废纸了(不过考虑到这个文件是2003年初的,废除浮动利率上限的文件是2004年,情有可原)。希望再出新文件的时候千万不再出这种错误。
2、适用流程
步骤一:企业发生利息行为
1.1 非关联方:适用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738条;
1.2 关联方:转到步骤二;
步骤二:会计主体
2.1 利息收入方: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按照121号文第四条,因不符合规定而无法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其关联方仍要就利息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2.2 利息支出方:转到步骤三;
步骤三:适用条件
3.1 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2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同3.1
3.3 不符合以上条件:转到步骤四。
步骤四:企业性质
4.1 金融企业:
可以扣除的限额=实际的本金(最高不得超过其对应的权益性投资的五倍)×实际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的规定)
超过可以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4.2 非金融企业:
基本同4.1,倍数修改为两倍。
4.3 同时从事企业:
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按4.2执行。
3关键词解读
关联方
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按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关联方中的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实施条例第三条);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非居民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所得税法第二条)。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面提到了其他组织和个人。
⑵ 独立交易原则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⑶ 实际支付
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实际支付不仅在财税[2008]121号文中多次提出,在实施条例中也多次重申。企业核算的成本费用项目是否可用于税前扣除,实际支付是重要的判断标准之一。
⑷ 境内关联方
这里面重点强调了境内关联方,原因之一是境外的关联方实际税负实在是不好控制,所以突出了境内。
⑸ 实际税负
实际税负是和名义税务相对应的,通常应当指企业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所占收入(也有说是税收利润)的百分比,具体情况期待进一步明确。
⑥ 金融企业
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同时,也可以参照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金融机构进行的界定: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⑺ 权益性投资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按《条例》释义P370解释,权益性投资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权益性融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上会计记录的所有者权益数额,当所得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性融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当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则权益性融资为实收资本。
⑻ 债权性投资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债权性投资的情况比较复杂,不仅仅包括贷款和债券等传统方式,融资租赁、补偿贸易、背靠背贷款或者委托贷款及其他一些隐性的手段从关联方取得融资。
⑼金额基数的确定
由于各金额是时点数,因此如何计算平均数也是一个问题。《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对企业来自关联方的债权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比例的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企业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债权性融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性融资之和,其中:
各月平均债权性融资=(债权性融资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⑽ 比例
对于企业存在多个或多笔借款利息的情况,以及企业存在关联性和非关联性借款利息的情况,个人感觉应当单笔逐一对应。
企业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根据实施条例第114条规定,相关资料,包括:
① 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② 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③ 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④ 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五、利息的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中的利息规定比较简单,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要求: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注意,第二条中规定的是计算扣除,而不是某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和税务所掌握的据实限额扣除。


六、其他
1、委托贷款
根据《贷款通则》第二章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说白了,委托贷款的本质其实就是通过银行为中介的企业借贷。
委托贷款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方式是由贷款企业(委托人)、银行(受托人)和借款企业(借款人)签订一个合同的三方协议委托贷款;另一种方式是由两个合同构成,一个是委托人与银行(受托人)的委托合同,另一个是背对背的银行(贷款人)与借款企业(借款人)的借款合同。
对于委托贷款的营业税,分别由《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和《关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函》(国税函【199774号)进行了规定,这里不再细说。
由于委托贷款的特殊性,其在债权性投资里的作用,感兴趣的可以琢磨琢磨。

2、违约金
对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违约金如何处理,在121号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由于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往往依照利息的计算,因此同利息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毕竟违约金同违约金不同,因此有一定的筹划空间。
在筹划的同时不要忘记了,对于随同劳务一起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劳务金额一并征收营业税。

3、实际利率法
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的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但是具体没有接触过,所以只是提示一下,无法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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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8-10-31 16:04:54 |只看该作者
写的非常好,楼主很厉害啊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22-1-5 11:33
  • 签到天数: 34 天

    [LV.5]常住居民I

    3#
    发表于 2008-11-3 15:33:41 |只看该作者
    又看到楼主的帖子了,多多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19 22:06
  • 签到天数: 162 天

    [LV.7]常住居民III

    4#
    发表于 2012-5-5 17:39:02 |只看该作者
    这个帖子不错,大家快来顶起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19 22:06
  • 签到天数: 162 天

    [LV.7]常住居民III

    5#
    发表于 2012-5-6 17:23:55 |只看该作者
    这个帖子不错,大家快来顶起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7-3 14:05
  • 签到天数: 1581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6#
    发表于 2012-6-21 20:05:52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3-8-28 09:48
  • 签到天数: 2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7#
    发表于 2012-6-25 09:28:46 |只看该作者
    好东东,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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