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5-7-10 1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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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文 号: | 渝地税发〔2006〕338号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渝地税发〔2006〕338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从2007年1月1日起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购售电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均按本通知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6]1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行文时间: |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 行文单位: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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