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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征收印花税的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7-10 16:13
  • 签到天数: 82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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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7-9-8 10:02: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题 目: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
    渝地税发〔2006〕338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渝地税发〔2006〕338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从2007年1月1日起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购售电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均按本通知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6]1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行文时间: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文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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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7-10 16:13
  • 签到天数: 82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07-9-8 10:04:42 |只看该作者
    因财税〔2006〕162号文没有明确执行时间,按重庆地税局的文件,房产企业与国土局签的出证合同,从07年1月1日起征收印花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7-9-22 19:33:19 |只看该作者
    DDDDD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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