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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项目营销设施建筑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我心中的梦    时间: 2012-12-22 10:32
标题: 项目营销设施建筑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扣除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不能包含在开发间接费里。
樊老师 :您同意这样的观点吗?

作者: ncwdd    时间: 2012-12-22 10:49
国税发09年31号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开发间接费 的支出内容包括了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既然这个文能计入开发成本,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理所当然也可作为土增清算的可扣除项目。
作者: 许家铭    时间: 2012-12-22 12:01
只要是合理并且有合法票据,都是可以扣除的。税务局也是讲道理的。
作者: 7227832lxx    时间: 2013-3-20 16:15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营销设施建造费是不允许扣除的,但是企业所得税清算时还是必须要进到开发成本的,这就是两块税法规定的相矛盾的地方
作者: 昏昏昭昭    时间: 2013-3-20 21:21
中国这税法,就一个字乱。朝令夕改
作者: 水晶球球    时间: 2013-3-29 15:28
是这样,各税种口径不一至。
作者: zjlszj8811    时间: 2013-6-9 09:46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营销设施建造费是不允许扣除的,但是企业所得税清算时还是必须要进到开发成本的,这就是两块税法规定的相矛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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