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2-3-23 1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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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这一优惠政策时,必须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为了享受好这一政策,在上报备案材料时须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研究开发费用比例问题。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一,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年度总收入的比例应该在60%以上,最近一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0万元的,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该不低于3%,这一政策是非常明确的。但企业在上报材料时往往把总收入和销售收入混淆,常常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的对比值一律当成总收入,造成计算比例的错误,甚至不能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等。企业的总收入既包括销售收入也包括其他业务收入和股利收入,营业外收入是利得,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所得,不包含在总收入内,这点要注意。
二是科技人员、研发人员比例问题。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一,高新技术企业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该在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研发人员要占总人数的10%以上。这条政策要求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必须达到标准,以确保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能力和潜力,但企业制作备案材料时往往理解成企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比例,这样理解的话,比例就会提高,而实际上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的范围宽泛,既有人文的也有科学的,文件规定这个人员是指大学专科以上的科技人员,而非大学专科人员,科技人员应该包括在大学专科以上人员,企业往往对政策钻研不透,可能给申报备案带来麻烦,这点也应注意。
三是研究开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根据国科发火[2008]362文件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无形资产的摊销、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相关设备和仪器的折旧、其他费用等等,除相关费用外,其他费用是比较明确的,相关费用是政策的兜底,对于相关费用,最后有这么一句话,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费用的10%,对于这一点企业往往理解成这是相关费用的上线,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应该这样理解,如果国家政策有明文规定,其他费用可以超过10%,如果国家没有规定,是不是其他费用超过研究开发费用的10%就不行了?这种理解也是片面的,政策规定一般情况下相关费用不能超过研究开发费用的10%,但有些企业在研究开发初期,前期投入较多,相关费用往往要超过10%,只要企业做出合理说明且证据充分,超过10%也是可以的。这点企业更应注意。
对于上述三个问题,申报企业如果能够稍加注意和用心,会给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时有所帮助,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企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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