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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单位内部职工提供住房并收取租金是否征收营业税?
问题内容:
问题:单位用自有住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住宿并向职工收取一定租金,是否需要征收营业税?我们认为按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应当征收营业税,是否正确?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125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因此,您单位将自有住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住宿并向职工收取一定租金,暂免缴纳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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