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1-10-21 1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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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根据会计核算原理,主营业务收入应该有一定成本相匹配的。
按照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相关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车库),“出售”取得的收入视为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宅转让收入;车库的成本则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因此车库不在可售面积范围内(不可售的非要出售,问题就来了),故其没有对应的开发成本,当其取得收入后确认为非普通住宅的转让收入,但无对应的成本结转。也就是只确认收入不确认成本——为什么有这样的规定呢?
有人说了:有成本呀,在结转住宅成本时一起结转了,这样的话如果企业不出售车库,是不是需要将这部分成本挑剔出来呀——显然这个说法不正确。
其实这个规定明确地告诉我们:企业“出售”车库取得的收入本来就不应该作为销售不动产的收入,因为它本身就是一个公共配套设施。但是为什么又有税务机关认定为收入呢?这个要看车库“出售”时的情况:
1、如果企业是和住宅一起销售时或者作为附加条件取得的收入,税务上是作为销售不动产取得附加其他经济利益(所谓价外费用)来确认收入了。因为企业在应税行为中取得相关利益了。计入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之中纳税。一般来说其他经济利益(所谓价外费用)是没有相应成本的。
2、如果企业是单独“出售”的车库取得的收入,税务上就不能作为销售不动产取得附加其他经济利益(所谓价外费用)来确认收人了。因为这个“出售”行为是不能签订销售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就不能划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本来无权何来产)(依据省略)。应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不计入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之中。但是属于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有趣的是:有多少房地产企业还是单独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销售了——税务机关就偷笑了——又多收5.5%的税了。
可乐的是:作为房地产企业来说,本来不是自己的东西创造性地取得了收入,多纳点税也值得。赶紧拿钱走人。
——税务局“有税收”,开发商“偷到钱”——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你们中介会计就别操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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