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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地下车库作为配套设施应否分摊开发成本?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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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7-23 11:20: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问地下车库作为配套设施应否分摊开发成本,如果要的话要分摊哪几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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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10-7-23 11:43:39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认为如果是与商场配套的就可以不分摊成本,如果是要出售的,就应该分摊成本。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2-10-7 14:57
  • 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10-7-23 11:47:17 |只看该作者
    这个我早上在论坛看到有的,但一下又找不到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9-5 18:05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4#
    发表于 2010-7-23 12:13:20 |只看该作者
    按配比原则、实际发生进行独立核算,不管是出租或是出售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7-5-30 22:25
  • 签到天数: 2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5#
    发表于 2010-7-23 12:36:18 |只看该作者
    人防改成的地下车位属于配套设施,不能单独出售,更不能取得房产证,当然现在好多房地产是开收据就出售的!关于配套设施的处理:
    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开发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10-7-23 12:53:46 |只看该作者
    它属于配套设施的一部分,是业主全体所有的,可以分摊成本,对外出售的,需要单独核算成本!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10-7-28 10:19:1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的帖子

    国税发〔2009〕31号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不可出售的)


    [ 本帖最后由 qingniandazhou 于 2010-7-28 10:22 编辑 ]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31 09:34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8#
    发表于 2010-9-8 13:32:50 |只看该作者
    (2009)31号文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理解:将地下基础设施的成本作为公共配套一次性进入开发成本,等到停车场所出租或者出售的时候,一次性作为收入处理,无成本同其配比。
    因此地下车库作为配套设施是不应分摊开发成本,而是要将自身的成本分给可售面积。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4-17 11:43
  • 签到天数: 715 天

    [LV.9]以坛为家II

    9#
    发表于 2012-8-22 14:43:16 |只看该作者
    本人认为不需要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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