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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税收实务问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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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9-8 21:35: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是否有标准?如:葡萄树、桃树、梨树的折旧年限分别是多少?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产量法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丢失发票如何在所得税前列支?
  问:一般纳税人丢失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请问该如何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发票是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中,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已明确,但对普通发票的相关处理,目前尚未有相关规定。由于丢失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如果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入账或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不利于税收管理,发生的经济业务真实性会受到质疑,也不符合税前扣除“真实性”原则。通常情况下对用复印件、证明资料入账的,未经过税务机关同意是不允许税前扣除。  
   
  对丢失普通发票的税务处理,个别地区就做了明确规定,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文件规定:四、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因此,我们建议,就贵公司发生丢失普通发票事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当地对此处理规定。
3、物业公司收取的取暖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我们是一家为小区自备锅炉供热的物业公司,在国税局是小规模纳税人,请问收取的取暖费增值税应该按多少的税率上缴?是13%吗?但是由于我们是小规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是按照3%上缴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规定,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规定,对“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供热企业,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属于上述规定“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则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如果贵公司不是上述规定“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则应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
4、施工企业现场搅拌沥青混凝土并销售如何缴税?
  问:我们是公路施工企业,缴营业税,在承包高速公路路面工程中,我们用自有设备,在公路施工现场搅拌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的主要原材料),全部用于本企业承包的本项工程,没有对外出售,我们按工程总造价缴纳了营业税,当地的国税部门要求我们按沥青混凝土的成本缴纳增值税,对此,我们很不理解,我们不是生产销售单位,工程完工后,设备就拆除运走了,参照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咨询过当地税务部门,说法不一,请专家给予解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承包高速公路路面工程中,用自有设备在公路施工现场搅拌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的主要原材料),全部用于本企业承包的本项工程,属于上述“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5、新准则下应收帐款减值测试如何规定?
  问:一般企业的应收账款是否也应当按照金融工具有关准则进行处理?在进行减值测试时,是否应当遵循金融工具准则中的方法,先前的账龄分析法等是否不再适用?  
答:新准则下,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因而,所有企业的应收账款都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来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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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9-9-8 22:19:24 |只看该作者
看一看,学一学。。。。。。。。。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2-2 21:46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3#
    发表于 2012-7-18 06:55:00 |只看该作者

    看看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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