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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同时取得多家公司的津贴是否应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8 08:55
  • 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9-17 20:08: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某董事同时在A、B公司取得董事津贴,但不任职。该董事取得的津贴是否应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因此,对于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津贴,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在一个月内,在同一县(含县级市、区)范围内取得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级地域的,应分别计算。因此,如果A、B公司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纳税人当月取得的董事津贴应合并计税,否则可以分别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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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3-8-21 21:15
  • 签到天数: 179 天

    [LV.7]常住居民III

    2#
    发表于 2011-9-17 22:31:01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温故而知新,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7-10 11:18
  • 签到天数: 160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
    发表于 2011-9-18 20:23:40 |只看该作者
    学习啦,谢谢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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