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您好!我公司为建筑施工方,根据与甲方(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建筑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后来甲方与我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约定:建筑所用大宗材料由甲方提供。承包的工程中有甲供材料部分价值约为300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所以,我公司将甲供材料部分计入了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并按规定缴纳了建筑业营业税。由此有人认为:缴了税就要开发票作收入,并且甲供材料部分应当计入我公司作为成本入账,同时,我公司还应当向甲方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又有人说:甲方如果以材料入账,则不仅面临被罚款,在计算甲方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时,材料发票还不允许税前扣除,其原因是未按规定取得建筑安装发票。这种观点对吗?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因此,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收取款项开具建筑业发票。甲供材料取得发票应为甲方企业票据,不能作为建筑企业相关成本入账。
甲方购买材料凭其取得的真实合法票据入账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均无材料发票不允许扣除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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