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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公司开发间接费用核算的几点想法及思考 作者:一品草根 X总、X总、各位集团财务管理部的负责人: 见信好,记得在5.25XX公司召开的集团财务会议上,提到了集团各项目在核算开发间接费用的会计核算上存在不统一,主要是XX公司与XX公司在一些期间费用上是否应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与其他项目公司处理不一致,具体实务体现在项目工地或业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及社保、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住宿费、办公费等是否应该当期费用化还是暂时性的资本化(采用开发间接费用核算),相信这些差异或多或少的给集团财务人员在会计核算标准的建立、报表编制内容的统一、整体项目的利润预测等方面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记得在今年年初建立EAS会计系统的时候我们曾经就此问题进行过探讨,但是当时并没有书面行文,集团财务部最终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核算要求,今天就以“关于XX公司开发间接费用核算的几点想法及思考”为题谈谈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谈及开发间接费用核算的规范化,一方面是随着会计准则的出台,给我们提出了宏观上的要求,另一方面在我看来更加重要的是,售价与成本费用之间产生的巨大利润空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抵扣项目的规定内在的联系,我们是否可以通过适当的增加开发间接费用以减少税收负担呢?答案是肯定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开发间接费用属于细则(二)内的扣除项目,且根据细则(六)规定有20%的加计扣除。 那引申出第二个问题,开发间接费用的定义及核算范围。相信这是如何利用好税收政策减少企业税赋的前提条件也是关键的要件。我曾经搜索、翻阅不少相关资料,如“中华会计网校”对房地产企业开发间接费用的组成及核算要求有以下说明(节选):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开发现场组织管理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这些费用虽也属于直接为房地产开发而发生的费用,但它不能确定其为某项开发产品所应负担,因而无法将它直接记入各项开发产品成本。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将它先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科目,然后按照适当分配标准,将它分配记入各项开发产品成本。 为了组织开发间接费用的明细分类核算,分析各项费用增减变动的原因,进一步节约费用开支,开发间接费用应分设如下明细项目进行核算: l.工资 指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行政、技术、经济、服务等人员的工资、奖金和津贴。 2.福利费 指按上项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目前为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折旧费 指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提取的折旧费。 4.修理费 指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发生的修理费。 5.办公费 指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各管理部门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印刷、邮电、书报、会议、差旅交通、烧水和集体取暖用煤等费用。 6.水电费 指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各管理部门耗用的水电费。 7.劳动保护费 指用于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摊销和修理费,供职工保健用营养品、防暑饮料、洗涤肥皂等物品的购置费或补助费,以及工地上职工洗澡、饮水的燃料等。 8.周转房摊销 指不能确定为某项开发项目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房屋计提的摊销费。 9.利息支出 指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借入资金所发生而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及相关的手续费,但应冲减使用前暂存银行而发生的利息收入。开发产品完工以后的借款利息,应作为财务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10.其他费用 指上列各项费用以外的其他开发间接费用支出。 必须指出,如果开发企业不设置现场管理机构而由企业(即公司本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派人到开发现场组织开发活动,其所发生的费用,除周转房摊销外,其他开发间接费可记入企业的管理费用。 开发间接费用的明细分类核算,一般要按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设置“开发间接费用明细分类账”,将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按明细项目分栏登记。 以上资料已明确解释了此科目概念及大致核算范围,考虑其网站资源的大众化,“姑且”认为其可以作为开发间接费用的核算范本及标准,但我认为还不够充分。原因有两点。 (一)概念中有“独立核算”这一说法,何谓独立核算?我查阅了相关资料得出很多官方解释,但个人感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解释最具权威性且便于记忆。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称为独立核算: 1. 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 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 独立计算盈亏; (二)资料中开发间接费用明细科目的分类留了一个“尾巴”—其他费用,其解释较为模糊,很难掌握。 以上两点在土增税实施细则(包括总局级的文件中,如财税[2006]21号、国税发2006[187]号)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及解释,但在省一级的地税局却有相应的文件进行补充,如鄂地税发[2005]234号文件第十九条(二)点中“6、开发间接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产品而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集团下属的各地项目公司在会计实务中是否可以对此文件解释有所借鉴呢?还有待实际来论证。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中第十一条谈到了“普通标准住宅”这个概念,并有相关的文件解释(财税[2006]141号及国办发[2005]26号,俗称“国八条”),实际上它是一个土增税税额的抵减项目,这个概念的掌握有利于我们在实务中的运用,此处不再赘述(虽与开发间接费用核算无直接关系,但个人感觉有必要简单提及,主要是在会计实务中应区别核算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成本)。 综上所述,尊重税务文件规定的刚性要求,结合下属项目实际运作、会计核算的特点,对于“开发间接费用”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概念方面 1、开发间接费用科目最合理的解释应有“独立核算”及“在开发现场”(与税务解释中的“直接”对应)的概念; 2、取消科目明细中关于“其他费用”说明(财会解释相对于税务解释不具权威性); 3、其他的如项目工地人员的社保、差旅费及业务招待费等应明确予以当期费用化; (二)核算方面(依次推论) 1、现阶段集团下属的项目公司现场管理部门均不存在独立核算的概念,但实际上从财务的口径出发,要做到现场独立核算并非难事(行政上不属于本人的专长,故不发表意见),关于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实质上项目公司是存在一定满足条件的; 2、在满足“独立核算”条件的情况下,个人建议可以将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如现场人员的工资在公司员工工资总额在较大部分的情况下),而其他的如福利费(目前每月不按工资总额计提)、折旧费、修理费等等由于非定期发生且金额较小直接当期费用化,则此科目只核算资本化利息及现场人员工资两项,简化会计核算; 3、这点是对于第2点的补充,适当增加开发间接费用的核算,实质上是规避过多的土增税税赋,但由于减少了期间费用,即费用抵扣项目减少,对于现行的所得税征收方式上给企业带来了负面效应,即前期多交的税金,只能抵扣下期同税种,不得退还(采用预征方式,分期清算,多抵少补); 4、由于项目的税负是一个综合考虑的问题,每个项目的盈利情况不同,开发间接费用科目不宜采用统一的核算办法,项目利润空间较大,应适当增加开发间接费用的核算,以求整体减少企业税赋,反之,则应减少此科目的核算,以尽可能的将税款延后(以XX公司为例); 以上为本人对于开发间接费用核算的的拙见,并谈及了企业税赋的问题如有不妥之处希望各位同仁给予我帮助指正。 XX公司 财务部 一品 2008-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