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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违约金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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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5-19 22:20: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违约金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2011-05-03   [来源]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  
      
      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与客户签订意向书,并收取了客户的定金,当房地产项目开盘时因房价较高,房地产企业违反意向书约定,客户不再购买房产,并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此部分违约金是否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进行扣除?是否需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而“违约金”没有在扣除项目中列举,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违约金不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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