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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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赠送礼品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我们公司在开支业务费时有很多 “礼品”发票,这种礼品是否属于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的视同销售行为?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精要:
礼品属于非现金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将非现金资产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由于礼品并非自产,而是按市场价(公允价)购人,然后以市场价对外捐赠,实际并无资产转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28号)规定,外购资产对外赠送,可以按照买价作为收入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 57号)规定,在经济交往活动当中,企业向外单位个人支付的非现金资产,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所有权发生转让,应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外购商品视同销售,如果本企业没有同期同类商品售价,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外购成本X(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除应税消费品按总局明确的比例外,其他一律按1 0%确定。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1)由于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因此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入礼品时应注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认证抵扣。但如果是用于交际应酬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2)计入业务招待费最多只能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因此对除一次性消耗类商品(烟、酒、茶等)外,其他礼品(如真皮包、工艺品等)如果能够贴上本公司标识,应作为宣传费处理,从而加大税前扣除的比例。
(3)赠送礼品代扣个人所得税,在实际中是无法做到的,只能由赠送方承担,并且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现举例说明,外购香烟、食品,不含税成本价为1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187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87 [1000 x (1+10%) x17% ]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
贷:库存商品 1000
借:营业外支出 237. 40 (1187 x 2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37. 40 ( 1187 x 20% )
有些企业采取打“擦边球”的做法,将开票时不写明具体商品名称,而只是开具“礼品”。这样借方科目由“营业外支出——捐赠”改成了“管理费用——交际应酬费”,年终按照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进行纳税调整。虽然实际操作中有时也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但由于没有足够的凭据表明交易的真实性,严格说来,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送给个人的礼品,无论大小,均应按上述规定操作,不得因金额较小,而改变其列支渠道。
根据199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个人受贿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因此,正常经济交易活动中,给外单位个人赠送礼品应注意金额适度,以区别于非法的贿赂、回扣。量变引起质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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