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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新闻] 中国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 个税免征额拟升至3000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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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4-20 13:19: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1年04月20日 09:30周兆军 郭金超中国新闻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0日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本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目的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中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会上表示,草案拟将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000元。
      谢旭人说,为了有效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草案拟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草案规定,第一级5%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
      同时,草案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45%税率,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谢旭人介绍,草案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级距作了相应调整,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谢旭人表示,经测算,与2010年相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调整工薪所得税率初次级距,减收约100亿元;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110亿元,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
      附: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史
      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个人所得税法正式颁布,该法的征税对象包括中国公民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但由于规定的免征额较高(每月或每次800元),而国内居民工资收入普遍很多,因此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之内。
      为了有效调节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差距,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同年9月颁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国居民。
      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其后,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几次重大调整:
      1999年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2006年和2008年两度提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
      2007年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调减为5%;
      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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