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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挂靠A市A公司,到B市以A公司项目部的名义承建安居房,第二年A公司出现经营状况,以致营业执照不能年检,导致项目部的账户无法正常使用,李某遂在B市成立B公司,说通当地政府,将工程进度款拨付到B公司(但是三方转让协议未能签订),由B公司来收取、支付工程款,(A公司目前即没有申请注销,也年检不了)请教:
第一:如果三方转让协议到工程结束的时候才签订,B公司工程进行中只能做代收代付工程款,但是费用又做在B公司,那么这B公司的帐处理应该注意些什么细节呢?现在这种情况应该告知税务部门吗?
第二:如果三方转让协议到最后都不能签订,那么这帐处理又应该注意些什么呢?工程结束后收取的政府管理费用该做在哪个帐里呢?
第三:到B公司成立时,所有的工程款收取和拨付都有B公司来完成,那项目部的帐还需要继续做吗?又应该注意些是什么细节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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