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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十四)最新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7 11:4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7-1 09:48: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81、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处理自动生成加收滞纳金?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经营期不满十年的情况下申请注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具体问题是在办理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时,由于税务部门实行信息化管税,在征收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时,CTAIS中自动生成加收滞纳金。那么,是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按CTAIS中自动生成加收滞纳金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52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是办理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政策依据吗?

    答:根据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该规定属于实体法的规定,而滞纳金的加收属于程序法的规定,因此,上述补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取决于征管法的规定。对此,我们认为征管法第52条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即,除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而导致的税款追缴可以不加收滞纳金外,其他情形应当加收滞纳金。

    182、个人取得的年度客房利润分红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个人购买酒店客房,并将其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个人取得的年度客房利润分红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果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83、货物运输Dai.开票纳税人,能否按交通运输业差额计征营业税?

    问:货物运输Dai.开票纳税人,能否按交通运输业差额计征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七条关于Dai.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营业务的计税依据问题规定,Dai.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Dai.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即在Dai.开发票时,应全额按开票金额计征营业税。

    184、保安公司取得相关单位支付的保安服务费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保安公司派遣保安人员到相关单位负责保安工作,相关单位支付保安公司保安服务费用,保安公司取得该笔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85、挂靠在运输企业车辆,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我公司是运输企业,有几部朋友的车挂靠在我公司跑业务,请问这部分业务收入的营业税应由谁来缴纳?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186、加油站自有生产经营用车辆所耗用的汽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是一家加油站,自有生产经营用车辆所耗用的汽油,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还是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上述条款,加油站的行为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需计算销项税额。

    187、企业将自有的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对此部分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

       发布日期:2009042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因此,企业将自有的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属于该政策规定的免税房产,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188、个人取得的年度客房利润分红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个人购买酒店客房,并将其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个人取得的年度客房利润分红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果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89、委托他人转让著作权,应按哪个税目缴纳营业税?

    问:委托他人转让著作权,应按哪个税目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规定,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不缴纳营业税。

    190、建筑业分包单位如何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问:建筑业分包单位如何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取消了原“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在新营业税条例下,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而应该由分包单位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不管总包方与分包方间关于税金负担问题如何约定,均改变不了分包方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性质,故分包单位应当就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向总包单位开具建筑业发票。如分包单位属于提供建筑业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按规定分别开具建筑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

    191  广告牌制作开什么发票

       我司一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请广告制作公司制作一广告牌,合同金额3万元,内容含:镀锌铁皮瓦,角铁,圆铁,灯布,油漆,制作安装费,水泥墩,杂件。对方要求提供材料销售发票,我认为应开具建安发票,请问:对方应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呢?

    者: 张生时 间:2010-05-31 09:37:00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从事广告招牌等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界定如下: 



    1)划分广告招牌和非广告招牌。招牌中含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内容的,属于广告招牌;招牌中不含上述内容,只发布委托方名称的,属于非广告招牌;

        2)广告公司直接为客户提供属于“广告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包括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如广告制作、广告设计、广告刊登等),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3)接受委托加工制作广告招牌并负责实施安装、悬挂、竖立等的工程作业,其性质属于广告发布,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4)接受委托加工制作非广告招牌并负责实施安装、悬挂、竖立等的工程作业,应全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企业兼有上述行为的,应分别核算;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如未分别核算,一并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同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现时我市纳税人如使用发票在线系统开具发票,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的,应开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平推)》; 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的,应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电子)》。

        问题所述情况,请携带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前往主管地税机关由其作出进一步的判定。


    192、如何判断股权转让所得个税计税依据偏低?

    问:如何判断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193、税务机关如何核定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问:在股权转让中,如果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如何核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194、董事同时取得多家公司的津贴是否应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某董事同时在AB公司取得董事津贴,但不任职。该董事取得的津贴是否应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因此,对于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津贴,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在一个月内,在同一县(含县级市、区)范围内取得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级地域的,应分别计算。因此,如果A、B公司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纳税人当月取得的董事津贴应合并计税,否则可以分别计税。

    19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照据实方式申报纳税的条件是什么?

    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照据实方式申报纳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六条规定,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第八条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011日起施行。
    我的博客:http://peking7118.blog.esnai.com/

    [ 本帖最后由 宁静致远1 于 2011-7-1 10: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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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11-7-1 10:26:14 |只看该作者

    太好了

    非常好!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9-21 01:02
  • 签到天数: 14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
    发表于 2011-7-1 15:35:54 |只看该作者
    內容很好,值得收藏。。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11-7-30 17:05:53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的分享,先收藏着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5-25 14:27
  • 签到天数: 735 天

    [LV.9]以坛为家II

    5#
    发表于 2011-7-31 00:05:37 |只看该作者
    谢谢致远老师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3-25 21:46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6#
    发表于 2011-9-9 16:52:01 |只看该作者
    谢谢,大家顶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11-22 12:35
  • 签到天数: 2802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7#
    发表于 2011-12-1 16:46:38 |只看该作者
    博客去过,楼主真有才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2-6 00:01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8#
    发表于 2011-12-5 23:47:02 |只看该作者
    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11-26 15:38
  • 签到天数: 60 天

    [LV.6]常住居民II

    9#
    发表于 2011-12-6 09:00:30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2-23 23:16
  • 签到天数: 42 天

    [LV.5]常住居民I

    10#
    发表于 2012-6-27 20:45:42 |只看该作者
    也不见得吧!不能一杆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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