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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云中飞等高手帮我看看!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6-16 17:46
  • 签到天数: 53 天

    [LV.5]常住居民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11-29 17:13: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公司在外地通过招拍挂拿了一块地,并在当地成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随后与政府签署了一个土地合同附件,约定将土地的受让人由原集团公司调整为当地的子公司。随后土地款通过全资子公司如数缴纳给了当地国土局,相应的国土证也办到子公司名下。现要缴纳契税了,当地税局说,土地合同是集团公司签署的,这个契税就应该由集团公司来缴纳,至于其后签署的合同附件在税务上已经属于土地更名了,由于是全资子公司,更名这一环节可以免征契税。这个说法合理?如果按他这样做,这笔契税如何能入子公司的帐啊?请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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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10-11-29 20:35:13 |只看该作者
    随后与政府签署了一个土地合同附件,约定将土地的受让人由原集团公司调整为当地的子公司

    应以补充合同中的受让主体为准,契税应该是最终的土地受让人来缴纳,一般都是在**环节缴纳,证办给谁就是谁来缴纳,当然也有个别地区是签订土地合同时间缴纳的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10-11-29 20:37:18 |只看该作者
    税务局说应该是集团公司缴纳这个没有道理的,如果真的是通过更名来将土地证办理到子公司名下的,更名环节可以免税,这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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