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89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答疑] 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补缴个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2014-3-26 14:39
  • 签到天数: 58 天

    [LV.5]常住居民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9-26 11:47: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收入来源渠道比较多,有每月发放的工资奖金;同时在外兼职取得工资;还有院士津贴。请问应如何缴税?

      答: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纳税人应将多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先进行合并,计算出应缴纳的税款,再减去已经被扣缴单位扣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缴的税款。即将工资收入与兼职收入合并计算应纳税款。

      取得的院士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也明确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院士津贴无须缴税。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