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5-7-22 1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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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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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 日起执行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 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
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
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自房屋
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
减应税土地面积。
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售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已销售给
购房人且购房人已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房屋所占有的土地
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
对购房人非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只要房地
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已将房屋销售发票全额开付给购房人且购房人
的购房款项已全部结清,或者已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审查同意后,也可视同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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