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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和税务人员谈纳税调整处理之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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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0-21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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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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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9-14 10:42: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甲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将2008年销售商品房时将无产权的车位以赠送的方式并入销售价中申报缴纳了营业税。2009年进行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和年度所得税汇算时这部分金额,税务机关没有意见和调整出来,但是2010年业主通过上诉,法院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判决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法占有这个收益应该返还给业主。甲企业的会计就此咨询税务人员。以下是摘要:
           甲企业的会计:为什么税务机关对甲企业的这个非法事项不作调整处理,仍然照常征收税款呢?
        税务人员:甲企业将无产权的车位以赠送的方式给予业主,其所得的经济利益符合营业税法规定(只要是在应税行为中有偿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都是营业税的收入)。税务机关将甲企业这部分金额作为了营业税价外费用的收入进行纳税。同样其所得的经济利益也符合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只要是在转让房地产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都是土地增值税的收入),税务机关将这部分金额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收入进行纳税。因此甲企业并入销售价中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符合税法规定本身没有问题的。
         甲企业的会计:那无产权的车位企业怎么能处置呢?为什么税务机关征收时不做调整呢?明明知道企业做非法的事情还征收税款。这样不是故意想收多税吗?
       税务人员:我以前讲过无罪推论原则和认责声明的意思,基于这个精神税务机关不认为企业的行为是违法和非法,除非有管理机关已经认定企业是违法行为了。
    所谓“非法”,看企业是违反什么法律规定,如果违反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是要处理的,如果违反其他法律,税务机关是无权处理的,更无权认定企业是“非法”行为(除非法律有授权)。因此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只要没有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就视同合法照常征收税款。
       甲企业的会计:哦,我明白了,这就是所谓的“非法”行为具有可税性。税务机关只认为企业取得了相关的经济利益而征税。至于取得方式是否违反其他法律,不是他们管辖的。
         再问法院判决:甲企业将无产权车位的收益返还给业主了,以前因此计算多缴纳的营业税费用和土地增值税可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回?法院的判决意见税务机关应该遵守吧!
       税务人员:法院判决甲企业占有业主收益是非法行为,没有判决甲企业收款行为是非法的。也没有税务机关征税不合法。因此税务机关不必遵守。
       甲企业的会计:是的。企业可不可以以计算错误等其他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回多缴纳的税款呢?
       税务人员:根据营业税法14条第15规定,只有发生了应税行为撤销或者终止等情况的退款和销售中有折扣时,才能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企业这个行为不属于退还营业税款的情况,因此不能申请退回。
         甲企业的会计:可不可以用账务处理做退款理由呢?
         
    税务人员:甲企业销售合同撤销或者终止了没有?如果没有怎么会有实质退款行为呢?
       甲企业的会计:没有!!这个理由不充分。那以计算错误的理由呢?
       税务人员:企业的适用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并没有错误呀。企业在销售不动产中向业主收取的经济利益本来就应该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中呀。就是企业改成租赁,税款计算也没有错误呀。
       甲企业的会计:也是,这个理由是不够充分。那以前因此计算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可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回?
       税务人员:土地增值税的收入计算基础发生了变化,按照土地增值税法规是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查计算的,具体方法各地执行细则不一。应该根据地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甲企业的会计:我们企业被所谓筹划大师害惨了。
         税务人员:这个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了,与税务机关无关。

    [ 本帖最后由 海南闲人 于 2010-9-14 11: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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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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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表于 2010-9-17 20:44:42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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