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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对公共配套设施费--“有偿转让”和“不能有偿转让”的理解?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2-1-13 10:54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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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1-7-19 15:58: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书上所叙述的: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核算对象中的“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核算能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负担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发生的费用支出,能直接计入某项配套设施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能够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不能直接计入某项配套设施成本核算对象的,按一定标准分配记入能够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成本核算对象的“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借记“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有偿转让)”账户,贷记“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不能有偿转让)”账户。
    1、请问各位老师,如何理解“有偿转让”和“不能有偿转让”?请举例说明,谢谢!
    2、开发成本下明细科目是否应设置:(1)土地成本(2)房屋成本(3)配套设施费,三个二级明细,二级科目下再分六大明细。  我是否可以只做一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前期工发,基础设施,建筑安装,公共配套,开发间接费?请问有何不妥,谢谢!
    请各位老师详细解答,给各位敬茶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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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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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表于 2012-3-15 21:20:2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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