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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业务招待费的财税处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3-24 08:42
  • 签到天数: 2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8-20 18:51: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实务举例:某公司2008年的有关数据如下:自报情况,销售产品收入1000万,销售材料收入10万,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接受捐赠5万,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债权人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万。发生的现金折扣5万在财务费用中体现。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万(净收益3万计入营业外收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房屋出租收入5万挂在往来账账上,未作收入处理。请按新规定确认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  

      分析:

        (1)因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发生的现金折扣5万在财务费用不用考虑。  

      (2)“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申报数,所以虽然房屋出租收入5万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按道理应做为基数的组成部分,但因未如实申报,也就不得作为基数了。其应在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  

      (3)销售产品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当然应做为基数的。“其他业务收入”有销售材料收入,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按新规定也是应做为基数的。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及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万,其售价部份(5万,10万)是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应作为基数。要注意的是,债务重组顶账15万与材料售价10万的差额5万是不做为基数的,其属于债务重组收益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  

      (4)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净收益6万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万(净收益3万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两项按会计处理为“营业外收入”,所以其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填列数就应是会计确定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而不是所转让的售价。

      (5)接受捐赠5万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

      经上述分析后,该公司08年的按新规定确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计算基数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销售产品收入1000万+(销售材料收入10万+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甲公司债务重组+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5万)=1300万。

      (6)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300×5‰=6.5  

      假如,该企业08年度利润总额100万元,由上式得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6.5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5万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宜。则,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支额=15×60%-6.5=2.5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2.5=102.5万元。假设企业适用税率为25%的,则应交企业所得税额=102.5×25%=25.625万元。

      对于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无需对会计记录进行调整。上例中,因业务招待费超支2.5万元,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计算得到的应交企业所得税,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25.6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5.6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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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1-26 13:00
  • 签到天数: 948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2#
    发表于 2010-8-21 09:24:13 |只看该作者

    学习

    作为房地产企业,总是某些人心目中的肥肉,总是要支出的。郁闷中。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2-25 15:36
  • 签到天数: 105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3#
    发表于 2010-8-22 16:14:42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顶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7-17 21:05
  • 签到天数: 745 天

    [LV.9]以坛为家II

    4#
    发表于 2010-8-23 21:25:59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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