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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员工把私人汽车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打印本页]

作者: 毛香萍    时间: 2010-8-23 11:51
标题: 企业员工把私人汽车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使用私人汽车,应签订租赁合同,所发生费用为租赁费支出,否则应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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