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3521|回复: 1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求助] 哪位做过土增税的清算?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7-18 08:20: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教,哪位做过土增税的清算?期间费用也就是管理费营销费财务费是怎么扣除的?看到税法上规定的是按土地款和开发成本之和计算扣除,所以迷惑了,是计算扣除还是按实际发生额在不超上述两项的比例内扣除?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10-7-18 08:25:36 |只看该作者
    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银行证明,据实扣除
    期间费用:5%

    否则两项合计按照10%扣除,企业可以自己选择扣除方式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3-21 14:26
  • 签到天数: 142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
    发表于 2010-7-18 11:14:56 |只看该作者
    按照计算扣除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0-25 09:48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4#
    发表于 2010-7-18 11:37:17 |只看该作者
    土地增值税是按项目清算,在多个项目的情况下谁能分清期间费用归属哪个项目?所以肯定是计算扣除。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10-7-19 15:46:58 |只看该作者
    还是不明白,假如我实际发生期间费用100万,土地成本加建造成本2000万,不能提供金融机构借款证明,那么我可以扣除的期间费用是?200万?还是实际发生额100万?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3-7-6 10:06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6#
    发表于 2010-7-19 15:56:28 |只看该作者
    不能提供银行证明的就是200万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10-7-19 15:59:57 |只看该作者
    晕,有个不同的意见是,在10%以内据实扣除!到底哪个是正确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10-7-19 16:02:45 |只看该作者
    哪位能给个权威的解释呀1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0-25 09:48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9#
    发表于 2010-7-19 16:56:44 |只看该作者
    建议大家看看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 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细则是授权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在5%或10%以内确定比例。同时特别注意是计算扣除,不是按实限额扣除。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2-9 15:01
  • 签到天数: 58 天

    [LV.5]常住居民I

    10#
    发表于 2010-7-19 16:59:15 |只看该作者
    10%计算扣除,200万元。
    我们清算过,不按期间费用实际发生金额扣除。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