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2165|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贴] 开发项目未竣工前,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10-15 08:21
  • 签到天数: 1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4-26 15:16: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开发项目未竣工前,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时间:2007.11.15
    来源:中国税网


    问:某房地产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有以下问题,请予解答:

    1、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未竣工前,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

    2、房地产企业向个人借款500万元,支付利息时,如何代扣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还是5%)?是否需要开具利息的发票?

    答:1、按照财税[2006]186号文件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计入“管理费用”。

    2、应在向个人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原因为题中所述情形为个人对外贷款取得的利息,而非储蓄存款利息,储蓄存款利息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因而该利息不能执行“储蓄存款在20078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关于税前列支的票据,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由此可见,发票并非唯一凭据,但具体掌握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取得税务机关的事先采信。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6-9 13:43
  • 签到天数: 464 天

    [LV.9]以坛为家II

    2#
    发表于 2013-1-29 15:38:51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4-17 11:43
  • 签到天数: 715 天

    [LV.9]以坛为家II

    3#
    发表于 2013-1-29 16:20:40 |只看该作者
    了解了解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