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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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地间转让的筹划案例分析
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6月8日刊登严锡忠《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涉税**》(以下简称《**》)一文,通过具体案例阐述了生地间接转让的税收筹划法。笔者对其中一些内容不能认同,对其选择的“最优筹划方案”也有不同看法。在此,笔者借《筹划周刊》这一交流平台提出自己的筹划方案,以供业内外人士分析参考。
案情概况
公司A于2003年3月以出让方式取得M地块商品房开发权,支付土地出让金3000万元。至2003年6月底,M地块一直处于生地状态。因所在城市重新规划给该地块带来的极大利好,导致该地块价格迅速飙升,评估价高达7000万元。A公司股东会决议拟以转让方式迅速将M地块出手以获取差价。
B公司系为一家新成立的、以货币资金1000万元作投入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其得知了A公司意向并看好M地块的良好前景,决定以评估价受让M地块土地使用权后独立开发。
该项目如何筹划才能实现A、B公司合作成功并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
筹划前的分析
《**》一文认为,生地直接转让(出售)在法律上完全可行。其实,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是不允许转让的。而且直接转让涉及营业税及其相应税费、契税、企业所得税等高额成本,所以直接转让的做法既存在法律障碍,也不符合经济原则。
A、B公司能否合作建房呢?显然也不可行。因为无论采用分房或分利方式合作建房,A公司都必须与B公司协作完成整个开发过程,这样做既不符合A公司股东意愿,也不满足B公司独立开发的愿望。
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合作建房,那么能否由A、B公司先进行联合投资,然后再作内部股权转让呢?结果也不行。因为B公司实力较弱,而A公司投入M地块评估价则高达7000万元,B公司在联合投资时控制不了该投资项目;同时,A公司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需缴纳巨额企业所得税及契税,在投资转让时还需补缴土地增值税。
除能克服以上困难外,还有无办法带来额外好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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