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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与我们平时业务比较相关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归纳如下:
一、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不分内外资企业,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即外资企业的外方实际税率为1-(1-25%)*(1-20%)=4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一)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收入确认
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此处少了“在建工程”项目,用于在建工程可不作为销售货物处理。在处理与此相关问题上,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处理三者有一区分原则:
增值税:以货物的增值为标准。如购进货物直接用于职工福利,不需交增值税
所得税:以离开企业为标准。如应用到在建工程的产品
会计处理:以交易为标准,有交易才确认。
三、
工资薪金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准许全额扣除,取消了原税法中人均每月1600元的限额扣除。
四、
工资附加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附加计提部分与新会计准则相适应,新会计准则对工资附加部份不作计提,以实际发生数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1)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份准予扣除
2)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份准予扣除
3)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份准予扣除,超过部份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五、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0.5%
六、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份准予扣除。超过部份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扣除额度较旧法2%、0.5%有较大提高)
七、
开办费
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开办费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而直接进入管理费用。新所得税法规定,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旧税法规定为5年。
八、
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定义: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在此取消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标准。
2)新法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部份作了变动: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如小汽车)由5年改为4年,电子设备由5年改为3年。
3)固定资产残值率,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在此取消了原来 5%的硬性规定。
九、加计扣除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税收征收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连锁店、分公司可不纳所得税,由独立企业汇总缴纳。)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原税法规定为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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