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166|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会计] 以土地房屋对子公司增资是否缴契税、土地增值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11-28 23:40: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以土地房屋对子公司增资是否缴契税、土地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国有上市公司,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相关规定,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缴纳契税?土地增值税如何缴纳?


      答:1、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依据上述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对子公司增资,不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因此,对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2、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依据上述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凡所投资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否则,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2-6-16 08:14
  • 签到天数: 14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2#
    发表于 2011-11-29 08:00:28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的解答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5-18 14:55
  • 签到天数: 311 天

    [LV.8]以坛为家I

    3#
    发表于 2011-11-29 08:21:11 |只看该作者
    谢谢飞雪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