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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坏账损失确认的问题,急!!!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2-2-23 21:19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2-1 18:55: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企业在以前年度因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来是按合同金额开的,后合同更改,金额减小),最终收不回来这笔差额数,企业想在今年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这样符合财产损失吗???

    我想当年对方肯定已经抵扣了相关增值税,超过了90天该企业并未冲红(可能当时合同并未更改),这一块有明文规定不能做吗?是不是企业只能自认倒霉多开了?如果这一块进入“资产减值损失”要做所得税调增的?关键是可不可以做财产损失?

    急请教各位专家朋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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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10-2-1 20:35:04 |只看该作者

    转个资料,希望对楼主有所帮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十八条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持上述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待税务机关审批后在税前扣除。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6-19 10:40
  • 签到天数: 132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
    发表于 2010-2-1 21:52:23 |只看该作者
    不对吧,也就是合同没有履行就开了增值税票,虚增了一块资产,其实质是收入没有真正实现,当初就不能确认收入,现在更不能确认坏账损失。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5-6-3 07:54
  • 签到天数: 4269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4#
    发表于 2010-2-2 08:38:12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做以前年度损溢调整为好!!!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10-2-2 09:48:41 |只看该作者
    收入没有真正实现,当初就不能确认收入,现在更不能确认坏账损失。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2-22 18:54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6#
    发表于 2010-2-2 11:09:01 |只看该作者
    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来处理,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7-24 09:42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7#
    发表于 2010-2-2 12:01:49 |只看该作者
    我现在还是一个工业会计,这是我写的今年发在中国税务报上的一篇文章,性质和你所述相近,你可作为参考.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7-24 09:42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8#
    发表于 2010-2-2 12:03:27 |只看该作者
    不好意思,文章忘记发了.
    销售退回特殊情况下的帐务处理
    曹辉
    销售退回对企业来说是常有的事,但碰到某些特殊的情况,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却是值得关注的,现以一实例进行说明:
    A公司今年3月份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价款合计117000元。7月份因货物质量原因,B公司将货物退回,发票联与抵扣联也随之退回(由于B公司的过失,B公司未将该批货物入帐,抵扣联也未进行认证)。
    3月份,A公司销售该批货物时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B公司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7000

    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第十四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A 公司货物的退回既不是在发票开具当月,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也未经税务机关认证,且已是超过90天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对这种情况,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对于这种特殊情况,A公司应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呢?
    增值税方面
    A
    公司该项业务依税法规定已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对应的销项税额已法冲减。

    所得税方面
    A
    公司该批货物已被退回,已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A公司应根据退货通知单、货物入库单、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并作书面情况说明,作会计分录,冲销该笔收入:借:应收帐款——B公司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红字)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损益表上的收入金额数字将与增值税申报表上主表第一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自动生成的数字会存在一个差额。两者是不相符的。
    A公司现在帐上应收B公司的应收帐款余额为17000元,该款项就是A公司因B公司过错多交的增值税,虽然B公司已将货物退回A公司,表面上B公司对A公司不承在应付帐款义务,但这笔多交的增值税却是因B公司过错造成的,应由B公司承担这部分支出。剩余的应收帐款17000元已不符合应收帐款的定义与与应收帐款会计科目的归集范围,A公司应当在与B公司就该笔支出承担问题上,在协商或经法院裁定、判决基础上,作会计分录:借:其他应收款17000,贷:应收帐款17000
    该笔款项收回时,A公司借:银行存款17000,贷:其他应收款17000
    该笔款项如果以后不能收回,A公司在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57号第四条的规定时,可按该条款进行处理。该文第四条规定如下: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2-2-23 21:19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9#
    发表于 2010-2-2 13:07:45 |只看该作者
    谢谢各位老师!我已经通知企业不可以做了!

    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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