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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完工后发生的商铺改建费用账务怎么处理?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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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2-1 16:36:1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我是新做房产会计,请问我现在大楼完工成本结转后,再发生的商铺改建费应入哪个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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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7-24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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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17#
    发表于 2010-2-2 11:54:47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一下,方知自己知道的太少.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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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16#
    发表于 2010-2-2 10:18:45 |只看该作者
    完工后的改建再次进入开发成本.如果商铺未出售,可以把改建的费用再次单独进入这个商铺的成本.如果转作了固定资产,先把商铺转入在建工程,作为新一项工程.

    该用户从未签到

    15#
    发表于 2010-2-2 09:52:54 |只看该作者
    晚上我回去问一下高手,明天来给你答案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0-2-1 19:29:51 |只看该作者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考虑,当然是成本越全面完整真实才正确,所以在做竣工结算时应全面考虑按照施工预算,将成本做预提充分,从税收方面考虑你只能严格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操作,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及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你的这笔费用从会计核算角度看,如果2009年没有结帐,取得的发票也是2009年的,看金额大小就记入2009年当年的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了,税收同样按税法规定可以在2009年汇算清缴时处理。
    如果2009年会计结帐了,就只能在2010年进行会计处理了,也不能在2009年所得税前扣除或摊销扣除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13#
    发表于 2010-2-1 17:24:56 |只看该作者
    不大,三十多万,哦,谢谢

    该用户从未签到

    12#
    发表于 2010-2-1 17:24:36 |只看该作者
    我要准备下班了,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
    发表于 2010-2-1 17:22:37 |只看该作者
    还没有报税,没有清算,但是审计说以后发生的只是大楼修缮商铺改建之类的就不能入成本,要费用化,我就不知道费用化的话是入哪个科目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10-2-1 17:22:24 |只看该作者
    你那费用大吗,如果不大,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维修费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10-2-1 17:18:58 |只看该作者
    希望你只是帐目上结转成本,那还可以调帐,然后再报税。如果你税也已经交了,那这成本就真浪费了,希望你能找出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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