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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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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勇者无敌
时间:
2010-1-30 20:36
标题:
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问题:国税函(2009)3号文: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上文是指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公积金部分不包括吗?假设:应付职工工资总额5000-代扣个人应负担的各项保险、公积金600-代扣个人所得税300=实际发放4100,是以5000还是4100作为三项费用计算基数?
答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你的假设,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 5000元为税法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
作者:
jmgzf
时间:
2010-1-31 00:11
应该是5000,社会保障费中个人承担的部分其实也是公司出的,也算工资总额,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障费是直接交给统筹的,另外作为费用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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