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案例分析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颁布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文件,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
一、限售股的定义及征税的范围
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类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称为“大小非”。另一类是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利限制。此外,股权分置改革股票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上述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限售股。这些限售股在限售期结束后均可上市流通。 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 (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二)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二、限售股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9]167号的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限售股如何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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