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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1月28日在线访谈问题荟萃
1、《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因纳税人计算错误少缴税款在3年内的,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时,是否只追征税款、滞纳金,不进行罚款;超过3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都不用考虑?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如果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不属于纳税人主观故意造成的,换句话说,不涉及定性为偷税性质税款的,只缴纳税款滞纳金,不罚款。
2、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注意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且应当两人以上。第二,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准备或提供相关资料。第三,在检查过程中,依法接受询问,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相关事项依法给予保密,有权就相关问题进行陈述、申辩和依法申请听证。对法律规定符合回避情形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第四,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我公司售A客户钢材一批,由于上月单价开错,A客户已认证发票,我公司开红票需A客户提供红字通知单,当A客户对税务局提出单价有误申请以后,还用我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吗?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不用。
4、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通常我们对于用途难以划分的货物采用应税产品销售额的方式来划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固定资产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用途存在多样性和可变性,比如,一台车床,既可以用来生产免税军品,也可以用来生产应税的民用物品,二者没有绝对的界限。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那些专门用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能抵扣。因此,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5、财税【2008】121号文件中,关于资本弱化应该如何把握?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彭宁: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在财税[2008]121号文件中,我们规定了金融企业的标准债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为2:1。如果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超过了标准债资比例,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6、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是的。
7、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那么,此其他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不包括。
8、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自制凭证扣除。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企业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真实发生的有效证明。
9、年终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应缴税额: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当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以后的余额,按照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以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10、退休人员取得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离退休人员取得过节费,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离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离退休人员当月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各项生活补贴、奖金、实物等,在减除费用扣除额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1、税务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哪些?能否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
法规司副巡视员杨宏建:到目前为止,我局经过国务院确认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项目为以下4项:(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三)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四)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到目前为止,我局经过国务院确认的现行有效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有以下25项:(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四)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五)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六)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七)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八)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九)对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十)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十一)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十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十三)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十四)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十五)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十六)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十七)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Dai.开票纳税人认定;(十八)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免征营业税审批;(十九)对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二十)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审批;(二十一)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退税的审批;(二十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二十三)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二十四)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二十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大力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是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要求。经过国务院的四轮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税务总局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从100多项减少为20多项。对于这些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还可以继续精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状况和税收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来进一步研究、探讨并做出判断。
12、纳税人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但获准的三个月后,又发生了当期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还能继续延期吗?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不能延期。但如果以后又发生当期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情形的,可以就新发生的应纳税款申请缓缴。
13、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税时,是扣除相关社保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计税,还是先用应发数计税,再扣除相关的社保费用?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按照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先扣除按照国家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4、当地国税稽查局是否有权利检查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业务?比如检查服务业的营业税等。
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国地税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开展税务稽查工作,如果国税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地税局管辖税种存在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将按规定移交地税局处理。
15、2010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没有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法规司副巡视员杨宏建:有关政策,我局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当中。
16、清算期间如果时间较长,是否需要进行预缴?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按照现行规定,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不需要进行预缴。待清算结束后,统一申报缴纳。
17、个人所得税征税是否考虑一下每个人的家庭子女情况?夫妻双方工作情况?一概的统一征收是否公平?另外个人所得税的退税情形是否考虑过?比如家庭成员疾病、失业整体收入受影响时。建议参考下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税体系!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您提的问题很好,相关问题国家正在积极研究中。
18、现行《征管法》对逾期缴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很多,是否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比照银行贷款利率规定滞纳金的加收比率?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税收征管法未修订之前,只能按现行规定执行。《征管法》第32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基于对纳税人占用国家税款一种补偿,而比银行贷款利率略高的加收比率,是为了促使纳税人尽快缴纳税款。滞纳金也不宜实行浮动利率,如比照执行,势必导致滞纳金结果的确认处于不确定状态,纳税人难以准确测算和科学筹划预期的经营管理成本,税务机关实务上也难以操作。
当然,随着形势的发展,滞纳金制度确有亟须改进的地方。我们已注意到这方面的问题,拟对《征管法》中滞纳金条款提出三个方面的修订意见:一是设定滞纳金加收数额上限,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发展,鼓励企业主动积极清缴税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清欠的难度;二是明确滞纳金中止计算情形;三是明确不加收滞纳金情形。新增条款拟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方式,涵盖各种常见的滞纳金适用的除外情形,以从立法层面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19、某丹麦货运企业从事货运业务,运输起点为中国上海,终点为国外。取得的货运收入是否需要征收所得税。企业提出公司拥有中丹海运协定,并且提供了居民身份证明。请问我们是否还需要企业申请税收协定?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彭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丹麦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货运收入,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中丹税收协定和海运协定的规定,如果该丹麦公司是丹麦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的免税待遇。目前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程序的文件(国税发[2009]124号文),暂不包括国际运输企业。此类问题仍按以前对海运企业减免税的管理程序规定办理。
20、减免(返还)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征税?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现行税法规定,需要给予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一般采取直接减免、或者抵免。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征税后,再以财政或其它方式返还给企业,要根据返还款项的性质,确定是否征税。属于财政性资金、或者其它专项基金的,且有规定专项用途的,按照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应作为应税收入征税。
21、企业发给职工的过节费是属于工资支出吗。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属于工资总额,作为福利费。
22、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于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事实上,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退税程序环节多,且纳税人多缴税款需有一个合法确认的过程,有的甚至要评估或稽查部门出具结论才能作为退税依据,税务机关在办理税款退还适当延长较为合适。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这里的“10日内”是指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开始的时限。
23、请问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可以选择为0么?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及使用情况,确定是否预留残值。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到期后,没有任何可利用价值,或者变卖价值,可以选择零。
24、关联申报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彭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一条规定,关联申报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存在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都要填报《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和《融通资金表》,有对外投资的居民企业要填报《对外投资情况表》,有对外支付款项的企业要填报《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25、纳税人就涉税争议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要先交齐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否则就会失去申请复议的资格,是不是不太公平?有时争议税款的金额很高,我们无法在申请复议期内筹集,就失去复议的资格,对企业来说是很大的损失。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现行征管法第88条第1款将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作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是出于在依法税前提下,兼顾各方利益的综合考虑。主要原因是:其一,若不设定前置条件,纳税人可以就任意一笔税款申请行政复议,势必增加复议成本,降低征收效率,不能保障国家税款及时入库;其二,即使按照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的行政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会导致执法成本大幅增加,财政支出加大,也间接加大纳税人负担;其三,从纳税人角度考虑,确实认为需要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可以积极采取措施完成该前置条件,这并不影响纳税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四,对于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理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来提供纳税担保,而且实践中遇到难以办理的情形为极少数,并不影响这一制度本身对保障税款及时入库的积极意义。
26、个人提供劳务需要代 开 发 票,未达到起征点,需要缴营业税吗,发票从那Dai.开?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未达到起征点的,不需要缴纳营业税;需要代 开 发 票的,到所在地地税机关Dai.开。
27、企业支付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对亏损企业适用吗?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适用。
28、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但我公司因政策性破产,经法院审理,破产财产无力清偿所欠税款,法院已经裁判定破产了,但税务机关却以未结清税款为由不给办理注销登记。这样就导致了我公司破产后,却要以清算组的名义继续进行纳税申报,不知怎么办?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您说的这种情形是正在破产清算中,如整个清算工作结束了,即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9、代有关单位、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要计征营业税?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括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才不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除此之外任何代收项目费用都应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税(前提是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30、核定征收的收入包括补贴收入吗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中间取得补贴收入,如果该补贴收入属于应税收入的,应并入已核定的收入总额中一并征税。
31、发票有几联,各联用途是什么?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的原始凭证;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的原始凭证。
32、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如何加收利息?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彭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例如,税务机关对企业2008年度的关联交易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并补征税款,企业2009年9月1日补税入库,那么此笔税款的计息期间应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09年9月1日止。要补征的利息=(4.86%+5%)/365×93天×补征税款。其中4.86%为2008年12月31日实行的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以内(含六个月)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企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可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33、职工集体宿舍楼折旧及日常简单修缮支出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如果该固定资产属于企业所有,其所发生的折旧费及日常简单的修缮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4、技术服务转包能否从营业额中扣除?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从事技术服务业支付给分包方的费用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35、国地税对“新办企业”的理解不一致,双方都要求企业缴纳所得税,纳税人该怎么办?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问题进行了明确。文件第一条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文件第二条第(五)项同时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也就是说,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标准仍然遵循2008年之前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税务机关应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的相关规定来判断是否属于新增企业。主管国、地税机关对企业是否属于新办企业有争议的,应提请上一级国、地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征管范围的文件规定协商解决。
36、建筑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等跨地经营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依据是什么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应按照如下规定执行:(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项目经理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7、企业申报所得税时,由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争议或由于计算错误,税务稽查时,将企业所得税亏损额调整,调整后同样是亏损。请问,对此稽查结果,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对企业进行处罚?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企业虚报亏损,如果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应属于偷税行为,如果没有弥补,要调减亏损额,并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38、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条件有“结清应纳税款”,那么经法院裁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未能清偿的欠税,能否理解为已结清税款?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如果破产清算中,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完成了清算工作,此时已无财产承担所欠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注销税务登记。
39、关于企业重组所得税问题的财税[2009]59号文件,2009年4月30日才下发,文件经层层转发后,到基层税务局的实际执行期已是五、六月份,却要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这时我们企业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都已完成,重新调整很难,也带来很大的工作量。企业所得税类似的文件不止这一个,这些文件能否按下发日期执行,以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麻烦?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为确保新旧税法顺利衔接过渡,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相继出台,个别文件因政策复杂性以及需深入调研等因素出台时间较滞后,为保证纳税人正常申报缴税以及做好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我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以上规定可以解决纳税人提出的问题。
40、现在房价这么高,税务有没有什么政策,如物业税等来控制虚高的房价呢?
财产行为税司副司长杨遂周:税务机关是政策执行机关。对于国务院已经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机关通过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落实契税“先税后证”、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等措施进行了落实。物业税的改革目前还处在研究和准备阶段。
41、出口退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不需要。
42、我是一家中介组织,我们在作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鉴证时,发现有差旅费计入技术开发费用,这部分是否应该剔除?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如果属于研发人员为技术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可以作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否则,要剔除。
42、税务总局能否明确每个文件的执行时间,避免层层转发,导致执行时间迟滞?
办公厅副主任王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都明确了生效执行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大多明确了生效执行时间。文件中没有明确生效执行时间的,原则上以成文日期(文件落款日期)为生效执行时间。解释性的文件以被解释的文件的生效执行时间为生效执行时间。文件的层层转发,不影响文件的生效执行时间。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及时在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www.chinatax.gov.cn)和《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发布。欢迎广大纳税人监督。
43、公司预提费用在所得税前的列支标准在各地税务机关执行不统一,例如南方某市不允许预提工资,北方某市允许列支次年一月份发放的工资。总局能否对预提费用的列支范围、时间标准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按照税法规定,除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可以预提费用外,其他一律不得预提费用。至于企业列支工资薪金问题,只要企业列支的工资薪金,属于本年度的,即不超过12个月份,如果采取下发工资制的,其次年一月份发放的工资,可以作为当年度的费用扣除。
44、外贸企业申报退税主要提供那些单证?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2.出口收汇核销单;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5、发票是否是缴纳印花税的凭据。
财产行为税司副司长杨遂周: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印花税是针对合同性质的凭证征税,如果该凭证具有合同性质,比如运输发票就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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