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1-10-20 1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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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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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都是采取了利用大型企业资质中标,然后对内进行了多个单位或自然人的大包,毫无疑问,这种大包就是国家三令五申所禁止的分包与转包,这种分包与转包已经是建筑市场公开的秘密,普遍存在与建筑市场的各个领域,既然是国家法令所禁止的行为,那么对外公开上一般都采取国家所容许的分包形式--劳务分包!
1、合同的签定。一般企业要和分包队伍签定两个合同,一个是包工包料真真的对承包方和分包队伍有约束力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是双方的行为准则,这份合同是不能对外公开的(合同的有效性值得讨论)二是签定一个包工不包料的合同也就是劳务合同,是用来应付业主等对外检查和审计的!
2、合同内容。较为规范的施工企业在这种大包合同中会提出有利与自己的条款,譬如 在施工作业中主材必须是有承包方提供!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加强对分包队伍的管理,在对外检查中对自己也留下一天后路,除次之外,承包方还回要求分包队伍提供一些必要的发票如部分材料发票和机械租赁发票,另外就是大量造不超过1600的工费清单。
3、税务机关。现在普遍的施工企业都在经济较为落后的乡镇,税务征收的税务机关也是当地乡镇的税务机关,所以税务机关的业务素质不高,对我们施工企业内部管理以及分包问题都没有足够的认识和关注以及相应的准备。
4、纳税方式。对与多个单位或自然人的劳务分包,应交纳营业税,但是一般来说如果分包单位要交纳营业税,税率较高,二营业税的交纳可能引出国家和业主不容许的分包和转包,所以一般不对分包队伍扣缴营业税,即使扣缴了也不在承包方帐面显示,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按薪金九级累进扣缴,就按对分包方验工2%扣缴。一般来说,项目管理模式项目部--工区--作业队--班组--个人,那么分包队伍就隐藏在工区作业队中了,资金流动的依据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的结合,对分包队伍的验工就是工程数量任务完成单(按完成数量2%交个税)如果在帐面上这样进行反映,那我想不管是税务机关还是业主以及今后的国家审计,对与分包,税务问题应该不会出现大的问题。
总之,要全面解决分包税务的问题,不是财务部门一个部门所能完成的,他要求整个系统的各个部门共同努力,相互配合才能行之有效!只有项目经理重视 财务-材料-计合-人事之间通力合作,天衣无缝也能创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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